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小学**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市**区金梦巷33号220商铺-2
法定代表人:孔令权
被投诉人1:****小学**学校
地 址:******大道25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 址:****逢沙居委会萃智路1****广场1栋1009室
四、基本情况
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就“****小学**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序号1中显示本次采购项目的“配线、薯仔脱皮机、立式切菜机”****制造厂****公司。上述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容,****公司并无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产品不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公司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其投标应为无效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