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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和**中辉****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核验,并将初审意见进行了社会公示,经过申诉复核,现将审批决定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结果为“批准”的企业,请通过资质申报系统“接续办理”端口办结本次业务,其资质证书为“电子证照”。
********住建局前四楼)
咨询电话:0830-****167
附件: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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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