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学院东侧安置房地块(现保障性住房英村公寓项目地块,即英村保障性住房地块)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90天 | 公示时间 | 2024-08-09 09:28 至 2024-11-07 09:28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92045.01 | |||
| 工业活动历史 | 1991年-2015年 | 活动历史 | ****公司种鸡场 | |||
| 2009年-2014年 | 活动历史 | ****集团****公司****搅拌站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学院东侧,地块西临天马路,何山埔村东南侧 | |||
| 经度 | 118.089883 | 纬度 | 24.628688 | |||
| 报告编制信息 |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完成时间 | 2024-08-08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汤小真 | 单位联系电话 | 133****0343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省****公司 | ||||||
| 修复工程措施起止时间 | 2024-04-25 至 2024-05-19 | |||||
| 实际修复面积 (m2) | 400.00 | |||||
| 效果评估结果 | 达到 | 是否需后期环境监管 | 是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汤小真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3****0343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杨天助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5****7103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区台北路1号之二703单元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本地块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土壤修复方案等,********学院东侧安置房地块(现保障性住房英村公寓项目地块,即英村保障性住房地块)土壤修复工程。****勘察院(修复施工单位)于2024年4月25日进场,2024年4月30日起正式施工,至2024年5月19****学院东侧安置房地块(现保障性住房英村公寓项目地块,即英村保障性住房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施工,**省****公司对修复工程实施了全过程的环境监理。我司作为效果评估单位对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得出以下结论: 1、修复施工单位依据《****学院东侧安置房地块(现保障性住房英村公寓项目地块,即英村保障性住房地块)土壤修复方案》,对该地块的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土方量,依据规定的修复工艺和技术要求,完成了该地块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修复工程共完成土方开挖690.75m3(包括放坡土方),全部按污染土处理,共清洗建渣33m3,外运并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共计1202.48t(土壤容重1.8g/cm3,约合668m3)。 2、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对水环境、空气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开展有针对性的环保控制措施,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设施健全,环保措施及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总体满足《土壤修复方案》中规定的管理要求,有效地降低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3、修复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有效保障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完成、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保障了土壤修复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 4、****承担本工程修复效果评估,由**省****公司承担修复****实验室检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效果评估单位综合评估,****学院东侧安置房地块(现保障性住房英村公寓项目地块,即英村保障性住房地块)土壤中目标污染物的检出浓度均达到《风险评估报告》和《土壤修复方案》中提出的修复目标值要求。 综上所述,修复工程完成了《土壤修复方案》所要求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过程合法合规,修复效果满足要求。****学院东侧安置房地块(现保障性住房英村公寓项目地块,即英村保障性住房地块)土壤中目标污染物的检出浓度均达到《风险评估报告》和《土壤修复方案》中提出的修复目标值要求,符合地块居住用地(一类用地)的规划用途,本地块可进行安全利用。根据《**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治理与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后期环境监管建议:(1)本地块的修复和评估工作的责任边界为本地块红线范围,对象为本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土壤及地下水,责任和监管主体为本项目建设单位****,本报告的结论仅对为本地块红线范围内负责。(2)建议建设单位关注地块内地下水环境,确保地下水不用于饮用。(3)修复施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设施尚未拆除,后续拆除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需妥善处置。地块内购置了用于基坑回填的清洁土,为避免基坑安全隐患,应在基坑周边持续设置围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进行基坑回填处置,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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