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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8月9日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仪审批〔2024〕153号),要求仪******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仪审批〔2023〕074****审批局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或拒绝交回上述证件的,上述证件将自动注销。现将该许可决定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6日。如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实名向我单位反映(联系电话:0817—****53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撤回行政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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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
附件
仪审批〔202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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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通知书
仪******公司:
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为你单位仪**机械制造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仪审批〔2023〕074号)。因规划调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现依法撤回上述行政许可,限你单位于7日内交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仪审批〔2023〕074号)。若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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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