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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000MA1H37122Q | 建设单位法人:李腾 |
| 张倩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粤秀路351号1、2、3、4号楼 |
| **蓝晶研发创新平台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20-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市**区粤秀路351号1、2、3、4号楼 |
| 经度:121.457110 纬度: 31.29259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10 |
| 虹环保管审〔202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500 |
| 1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000MA1H37122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000MA1H37122Q | 验收监测单位:埃欧孚(上****公司 |
| ****0117MA1J24G69N | 竣工时间:2024-04-18 |
| 2024-04-1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7-18 |
| 2024-07-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CCA1CAF5D125468EB312EA****427A71 |
| 建设项目性质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性质为**项目; |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你单位拟租赁**市**区粤秀路351号1、2、3、4号楼,建设菌株研发、菌株培养工艺流程开发、提取纯化工艺研发、材料应用工艺研发、菌株培****实验室,以及相关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 项目建成后计划每年开展菌株研发试验80批次/a、菌株培养工艺流程开发试验45批次/a、提取纯化工艺研发试验240批次/a、材料应用工艺研发试验240批次/a、菌株培养和功能测试研发试验20批次/a。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租赁**市**区粤秀路351号1、2、3、4号楼,建设菌株研发、菌株培养工艺流程开发、提取纯化工艺研发、材料应用工艺研发、菌株培****实验室,以及相关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 项目建成后实际研发试验规模为:每年开展菌株研发试验80批次/a、菌株培养工艺流程开发试验45批次/a、提取纯化工艺研发试验240批次/a、材料应用工艺研发试验240批次/a、菌株培养和功能测试研发试验20批次/a。 |
| 各研发实验种类及规模较原环评不变,仅菌株培养和功能测试研发实验中不再涉及幽门螺旋杆菌使用,不开展各类益生菌对幽门螺旋杆菌抑制能力的测试,仅开展理化性质测试。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菌株研发工艺流程主要工艺流程为:工程菌设计、工程菌构建、工程菌筛选、超低温冰箱保藏菌株库; 菌株培养工艺流程主要工艺流程为:菌株活化、摇瓶种子培养、0.5L/2L/7L/75L/200L等多级生物平行反应器培养; 提取纯化工艺研发流程为:细胞破碎、高速离心、酶解精制、过滤、干燥、打粉; 材料应用工艺研发流程为:高混机混料、双螺杆挤出机挤出、切粒、粒子烘干打包、制品制备(注塑、吹膜等); 检测工艺流程为:对提取出来的样品进行气相色谱或者液相色谱检测、对材料应用工艺研发产物进行物理性能测试等; 菌株培养和功能测试研发工艺流程为:菌株培养、功能测试、测试报告;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实际研发试验工艺如下所示: 菌株研发工艺流程主要工艺流程为:工程菌设计、工程菌构建、工程菌筛选、超低温冰箱保藏菌株库; 菌株培养工艺流程主要工艺流程为:菌株活化、摇瓶种子培养、0.5L/2L/7L/75L/200L等多级生物平行反应器培养; 提取纯化工艺研发流程为:细胞破碎、高速离心、酶解精制、过滤、干燥、打粉; 材料应用工艺研发流程为:高混机混料、双螺杆挤出机挤出、切粒、粒子烘干打包、制品制备(注塑、吹膜等); 检测工艺流程为:对提取出来的样品进行气相色谱或者液相色谱检测、对材料应用工艺研发产物进行物理性能测试等; 菌株培养和功能测试研发工艺流程为:菌株培养、功能测试、测试报告; |
| 本项目事菌株研发、菌株培养工艺流程开发、提取纯化工艺研发、材料应用工艺研发、检测工艺流程较原环评内容无变动。菌株培养和功能测试研发实验中不再涉及幽门螺旋杆菌使用,不开展各类益生菌对幽门螺旋杆菌抑制能力的测试,仅开展理化性质测试。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纯水及软化水制备尾水、后道清洗废水、灭菌排水、水浴锅排水经收集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应达到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相关要求。生活污水、空调系统****园区污水管网。 应按照《报告表》要求,2#楼试剂挥发废气和细胞培养尾气分别收集合并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 2#楼打粉废气和3#楼投料废气分别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 3#楼挤出注塑废气和清洗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限值。 4#楼试剂挥发废气和细胞培养尾气分别收集合并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二氯甲烷、甲醇、三氯甲烷、乙腈、乙酸、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 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孔。 ****实验室和设备的密闭性,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醇、硫酸雾、氯化氢、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乙腈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3限值;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3、表4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限值。 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和综合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四周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规范暂存、妥善处理,防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各类危险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医疗废物的暂存还应符合《**市医疗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等要求。各类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应符合防渗漏、防雨、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所在厂区施行雨污分流。实验废水(纯水及软化水制备尾水、后道清洗废水、灭菌排水、水浴锅排水)经2号楼西侧地埋式(仅废水池和管线涉及埋地,其余设备均位于地上)污水处理装置(生化处理,处理规模:25t/d****园区污水管网,然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可以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相关要求。生活污水、空调系统****园区污水管网。最终一起进入**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公司处理。 项目2号楼试剂挥发废气经通风橱/吸风罩收集、细胞培养尾气经设备密闭收集、废水生化处理废气经装置密闭收集,收集后废气经1#干式化学过滤+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1排气筒(15m)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氨、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 2号楼打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1#中效除尘箱处理后,尾气由DA002排气筒(15m)排放;3号楼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2#中效除尘箱装置后由DA003排气筒(15m)排放。排放的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 3号楼挤出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DA004排气筒(15m)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限值。 4号楼试剂挥发废气经通风橱/吸风罩收集与经设备密闭收集的细胞培养尾气经2#干式化学过滤+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5排气筒(15m)排放。排放的二氯甲烷、甲醇、三氯甲烷、乙睛、乙酸、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氨、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孔。 ****实验室和设备的密闭性,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醇、硫酸雾、氯化氢、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乙睛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3限值;氨、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3、表4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限值。 项目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和建筑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四周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项目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规范暂存妥善处理,防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各类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具备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三防条件,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 废水处理装置工艺由物化处理变为生化处理。 两套“喷淋塔+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变更为两套“干式化学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两套“布袋除尘器”变更为“中效除尘箱”;废水生化处理废气经装置密闭收集,接入1#干式化学过滤+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菌株培养和功能测试研发试验中取消幽门螺旋杆菌的使用,变动后项目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等级均为BSL-1,不再涉及P2实验室相关要求,故对应的废实验耗材、废实验残液不按照医疗废物相关要求管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应落实《报告表》要求,采取相应的地下水和土壤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环境风险防范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环境风险和生物安全事故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应及时在**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并申报年度管理计划。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参照《报告表》中相应要求,充分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控、应急响应。各防渗分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对应等级要求;①将污水处理装置(废水池、地下污水管线)设为一般防渗区;②将实验区、仓储区域等区域设为简单防渗区;③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 企业已建立环境管理、环境风险防范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环境风险和生物安全事故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企业相关环保负责人将及时在**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并申报年度管理计划。本项目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开展专家技术函审及修改,****环境局备案。 |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8415 | 0 | 0 | 0 | 0.842 | 0.842 | |
| 0 | 3.0429 | 0 | 0 | 0 | 3.043 | 3.043 | |
| 0 | 0.315 | 0 | 0 | 0 | 0.315 | 0.315 | |
| 0 | 0.0225 | 0 | 0 | 0 | 0.022 | 0.022 | |
| 0 | 0.2251 | 0 | 0 | 0 | 0.225 | 0.225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26 | 0 | 0 | 0 | 0.003 | 0.003 | / |
| 0 | 0.1562 | 0 | 0 | 0 | 0.156 | 0.156 | / |
| 1 | 项目所在厂区施行雨污分流。实验废水经2号楼西侧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生化处理工艺,处理规模:25t/d****园区污水管网,然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空调系统****园区污水管网。最终一起进入**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公司处理。 | 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可以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相关要求。 | 与原环评及批复、非重大变动说明中内容一致。 | 本项目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18日期间开展了废水验收监测,由验收监测结果对标情况可知,实验废水排放口处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可以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 |
| 1 | 项目2号楼试剂挥发废气经通风橱/吸风罩收集、细胞培养尾气经设备密闭收集、废水生化处理废气经装置密闭收集,收集后废气经1#干式化学过滤+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1排气筒(15m)排放。 2号楼打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1#中效除尘箱处理后,尾气由DA002排气筒(15m)排放;3号楼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2#中效除尘箱装置后由DA003排气筒(15m)排放。 3号楼挤出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DA004排气筒(15m)排放;4号楼试剂挥发废气经通风橱/吸风罩收集与经设备密闭收集的细胞培养尾气经2#干式化学过滤+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5排气筒(15m)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与原环评及批复、非重大变动说明中内容一致。 | 本项目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18日期间开展了废气验收监测,由验收监测结果对标情况可知:DA00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氨、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DA002和DA003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DA004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限值要求;DA005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甲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氨、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要求。 厂界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氯化氢、硫酸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3、表4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
| 1 | 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和综合降噪、减振措施; | 确保四周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与原环评及批复、非重大变动说明中内容一致。 | 本项目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18日期间开展了厂界噪声验收监测,由验收监测结果对标情况可知,项目昼间、夜间厂界噪声现状均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
| 1 | 充分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控、应急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分区防渗要求,①将污水处理装置(废水池、地下污水管线)设为一般防渗区;②将实验区、仓储区域等区域设为简单防渗区;③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不存在污染途径。 | 与原环评及批复、非重大变动说明中内容一致。 |
| 1 | 项目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规范暂存妥善处理,防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各类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具备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三防条件,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与原环评及批复、非重大变动说明中内容一致。 |
| 1 | 环境风险通过工艺及建筑设计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控制; 项目仓储区、实验室、危废暂存间等区域设置消防沙袋、挡板等事故截流措施,可将消防事故废水截留在厂房内; ****园区拟安装雨水截止阀。 | 与原环评及批复、非重大变动说明中内容一致。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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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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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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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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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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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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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