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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1日,****分局与你方(原名:天****公司)签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受让位于****工业园规划路二以西,编号为津**(挂)G2011-58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4477.8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1023万元,用途为工业用地。合同约定贵方应于2015年8月21日前竣工,对延期竣工的,出让合同约定你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我局核实,截至2024年4月29日,该宗地尚未竣工,延期竣工时间为3174天。根据《**区优化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开竣工延期处置措施》文件,不再追究疫情期间竣工违约责任,按延期2094天,你方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2142.162万元(大写:贰仟壹佰肆拾贰万壹仟陆佰贰拾元整)。(每延期1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标准计收。)请你方接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违约金。(缴款地点:****自然**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022-****2052)逾期缴纳的,我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你方应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加快施工进度并尽快竣工。我局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收取竣工违约金直至实际竣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追究你方责任。
****公司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延期开/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现予在《**日报》和******局网站(https://ghhzrzy.****.cn/)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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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