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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日,****分局与你方签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受让了位于**区精武镇富兴路以西、京华道以北,编号津**(挂)2013-03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为16641.7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9200万元 ,合同约定你方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竣工。
经我局核实,截至2024年5月11日,该宗地尚未竣工,延期竣工时间为2324天。根据《**区优化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开竣工延期处置措施》要求,不再追究疫情期间开竣工违约责任,减免后竣工违约时间为1244天,按延期1244天,你方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2288.96万元(大写:贰仟贰佰捌拾捌万玖仟陆佰元整)(每延期1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标准计收。)。请你方接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违约金。(缴款地点:****自然**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022-****2052)逾期缴纳的,我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你方应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加快施工进度并尽快竣工。我局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收取竣工违约金直至实际竣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追究你方责任。
****公司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延期开/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现予在《**日报》和******局网站(https://ghhzrzy.****.cn/)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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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