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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403号
****关于同****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专用航标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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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专用航标。
(一)在取水头部上、下游约20m处的航道边界外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2座。专用灯桩高3m,桩身贴黄色反光膜,灯质为单闪黄光、周期4秒。
(二)在西福河过河管道轴线与两岸线交点附近各设置1座管线标,共2座。管线标标牌与河岸平行,标高5m,标身为两根红白色相间斜纹的钢管立柱,两根立柱上端安装尖端朝上的等边三角形空心标牌一块,标牌下部标写“禁止抛锚”,标牌颜色为白色、黑边、黑字,不发光。
二、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 320-2021)等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你单位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事务中心备案,****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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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