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城中财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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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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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区2024年除“四害”消杀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军鹰****公司

地 址:****公司20号24栋2单元1-2

被投诉人:1.****卫生健康局;2.****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1.**市**区沿江路**管理大厦;2.**省**市**区学士街道玉莲路32****工业园17栋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本机关收到**军鹰****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卫生健康局“**区2024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该投诉人于2024年6月18日向该项目代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对质疑作出回复,认为质疑不成立,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投诉。2024年7月2日,投诉人提交了补充材料,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标准6.评审依据2.2中项目人员配备情况的描述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保障部发的“有害生物防制员”业职业资格证书三级或以上,并具有卫生类资格证书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我公司认为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人员规模作为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等存在指定行和偏向性,不符合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要求。
投诉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标准6.评审依据3.2项目所使用的产品(卫生杀虫剂系列产品)具有产品责任保险(有效期内);项目****爱卫办发放的药品,不存在产品责任险一说,我公司认为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请求: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评审规则。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根据《****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有害生物防制员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作为评审标准,该项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产品责任险是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其保额与厂家意愿、产品总体销售数量等因素相关,与本项目无直接联系。将产品责任险保额作为评审标准,该项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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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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