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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202****8863 |
| 项目名称 | ****晨曦智能家居用品生产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桥头镇石水口村桥常路8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晨曦智能家居用品生产建设项目位于**省**市桥头镇石水口村桥常路8号,属于**项目。项目主要建设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等,并配套相应的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占地面积35189.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1258.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智能餐桌16.8万套、智能餐椅54万套、软体沙发1.5万套、软体床1.2万套。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喷模、发泡、吸塑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 喷胶、过胶工序总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的要求。 树脂倒模生产线搅拌、灌注、固化成型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 电泳、烘干及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工序及危废仓总VOCs、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的要求,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喷漆、晾干工序总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压板、封边工序总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的要求。 前处理生产线废气氮氧化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碱雾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五金下料、焊接、打磨抛光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喷粉工序颗粒物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木工下料、锣边、雕刻、钻孔、打磨、砂光抛光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蒸汽锅炉天燃气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烘干炉天燃气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废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 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大型”标准要求。 2、近期:项目生****处理站处理后,部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剩余废水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以及**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总锌、石油类执行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中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再引至东****处理厂深度处理。远期:当项目所在地工业废水排污专管建设完成后,项目将无条件把工业废水总排污口与工业废水排污专管接驳,并不再将工业废水排放至市政管网,届时项目需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水污染源排放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生活污水经厂内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中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3、噪声主要来自生产加工设备、风机、废水处理站设备等运行噪声,主要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经预测,项目运营期东、南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西、北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三大类(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废物包括废液、槽渣、废漆渣、废抹布、废超滤膜、废过滤材料、废RO膜、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滤料、污泥、废液压油、废空压机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袋、金属废边角料、金属碎屑、木质废边角料、木质碎屑、粉尘渣、海绵废边角料、废布料和皮料、塑胶废边角料。危险废物在危废仓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在固废仓暂存后定期交由**回收单位处置;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项目在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征求意见稿以及报批前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的意见反馈。企业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并加强各种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各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最大限度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公示时间 | 2024-08-09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