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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迁扩建) |
| 建设地点 | **省**市**街道黄金路1****数码城8栋1单元205室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为迁扩建项目,建设单位为****。原项目位于**省**市**街道****路11号2栋605室,现拟搬至**省**市**街道黄金路1****数码城8栋1单元205室。 现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项目申请迁扩建,迁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 搬迁至**省**市**街道黄金路1****数码城8栋1单元205室; 新增投资30万元,新增占地面积1523m2,建筑面积1523m2; 新增法医毒物化学实验3000宗/年; 工作制度由“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改为“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二班,每班8小时”; 新增人数18人。 项目迁扩建后总投资100万元,租用1栋17F建筑的2F进行实验和办公,占地面积1983m2,建筑面积1983m2,****实验室检测服务,包括法医毒物化学实验9500宗/年和法医医物证学实验500宗/年等司法鉴定工作。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 本项目拟将样品清洗(毛发样本)、样品提取、浓缩、仪器分析(标准溶液配制****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统一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 经处理后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标准限值;甲醇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本项目未收集部分的TVOC、非甲烷总烃、甲醇、臭气浓度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甲醇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在有效落实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其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情况均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本项目最近的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为西南面135m的恒大御景,通过大气的自然扩散作用,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周边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废水: 实验室清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约为1.36t/a。本项目拟设置1个容积为1.5m3的废****实验室清洗废水,储存位置为实验区的零星废水储存间,交由具有零散工****公司处理,转移周期为一年。 生活污水:项目员工总数为53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所排放废水主要为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较严值排入市政管网。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本项目的水污染物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具有有效性,所依托污水设施具有环境可行性,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噪声: 项目噪声为检测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业主对产生较大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和减振处理,或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放置,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固废: 生活垃圾统一由****处理场作无害化处理,日产日清,并要选择好垃圾临时存放地的位置,尽量避免垃圾散发的臭味逸散和垃圾渗滤液的溢淌,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本项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血液、毛发、分析后的样品废液)和废活性炭。项目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处置。废活性炭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园区内管网建设,并在****园区门口内完成管道对接。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4-08-09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