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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4年08月09日 17:18 |
|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杨靖,郭红霞,赵兴保 | ||
| 总成交金额 | ¥118.826000 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冯工、朱工、宁工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2****4507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街399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218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经开区**路与北三环十****广场5栋501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52****4507 | ||
合同包1(**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1包):
| **** | **高新区高新五路2号创拓大厦108室 | 综合评分法 | 否 | 374,400.00元 | 86.29 |
合同包2(**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2包):
| ****集团****公司 | ****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4955号大普产业园10号楼6层 | 综合评分法 | 否 | 350,000.00元 | 84.74 |
合同包3(**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3包):
| **众邦****公司 | ****工业园纬一路36号鱼化光电电子科技产业园第2幢东单元三层 | 综合评分法 | 否 | 235,200.00元 | 82.34 |
合同包4(**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4包):
| **科仪阳光****公司 | **省**市未****交易中心8楼 | 综合评分法 | 否 | 228,660.00元 | 81.75 |
合同包1(**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1包):
服务类(****)
| 1-1 |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第1包、**区高校餐饮单位 | **区高校餐饮单位约14家,暂定180个排放口 | 1、对区内餐饮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果进行检测(进出口),需检测油烟净化设施前末端油烟排放浓度并折算净化效率。 2、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其中,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去除效率依次为85%、75%、60%。 3、主要检测内容为,餐饮单位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每家餐饮单位检测后需有书面CMA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 4、检测技术需符合HJ/T62-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5、检验检测机构需提前对被测商户油烟排放管道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并对过程建立影像资料(以便甲方后期留存),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无法整改的提出解决方案。检测口要检测机构与商户协商自行开取。 6、检测公司提供的一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甲****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或对某一家餐饮单位的检测结果有质疑,检测公司应当无条件进行复检。 7、检测公司对检测数据和检验技术要求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完成 |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 | 374,400.00 |
合同包2(**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2包):
****集团****公司)
| 2-1 |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第2包、**区高校餐饮单位 | **区高校餐饮单位(具体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 | 满足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完成。 | 按照合同执行,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 350,000.00 |
合同包3(**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3包):
服务类(**众邦****公司)
| 3-1 |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第3包、商业餐饮单位 | 樱花一路、樱花二路、西**街、书香路、文苑中路、文苑北路等餐饮单位,约109家餐饮单位,排放口(暂定 )112个。 | 1、对区内餐饮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果进行检测(进出口),需检测油烟净化设施前末端油烟排放浓度并折算净化效率。 2、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其中,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去除效率依次为85%、75%、60%。 3、主要检测内容为,餐饮单位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每家餐饮单位检测后需有书面CMA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 4、检测技术需符合HJ/T62-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5、检验检测机构需提前对被测商户油烟排放管道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并对过程建立影像资料(以便甲方后期留存),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无法整改的提出解决方案。检测口要检测机构与商户协商自行开取。 6、检测公司提供的一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甲****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或对某一家餐饮单位的检测结果有质疑,检测公司应当无条件进行复检。 7、检测公司对检测数据和检验技术要求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完成。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 235,200.00 |
合同包4(**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4包):
服务类(**科仪阳光****公司)
| 4-1 |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第4包、商业餐饮单位 | 广场南路、广场北路、学府大街、茅坡路等餐饮单位 | 1、对区内餐饮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果进行检测(进出口),需检测油烟净化设施前末端油烟排放浓度并折算净化效率。 2、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其中,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去除效率依次为85%、75%、60%。 3、主要检测内容为,餐饮单位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每家餐饮单位检测后需有书面CMA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 4、检测技术需符合HJ/T62-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5、检验检测机构需提前对被测商户油烟排放管道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并对过程建立影像资料(以便甲方后期留存),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无法整改的提出解决方案。检测口要检测机构与商户协商自行开取。 6、检测公司提供的一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甲****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或对某一家餐饮单位的检测结果有质疑,检测公司应当无条件进行复检。 7、检测公司对检测数据和检验技术要求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完成。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228,660.00 |
杨靖、郭红霞、赵兴保(采购人代表)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 1 | **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1包 | 0.5616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 2 | **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2包 | 0.525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 3 | **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3包 | 0.3528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 4 | **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4包 | 0.343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名称:****
地址:**市**区**街399号
联系方式:****21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经开区**路与北三环十****广场5栋501室
联系方式:152****4507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冯工、朱工、宁工
电话:15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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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