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1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1日 |
****养殖场:
报来的《****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市**县禄新镇瑶兰村民委瑶兰村牛角塘1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1′19″,北纬23°29′55″。项目占地面积3公顷,建设12栋养殖大棚及其配套设施,单批养殖量为12000头生猪,年出栏量约为24000头生猪。
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9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8.25%。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场地洒水、湿法作业、道路硬化、设置围挡等措施,使施工场地颗粒物及运输车辆尾气中NOx、SO2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标准。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喷淋降尘,不外排入地表水体;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项目区域附近旱地施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场区平整、基础开挖产生的弃土石方随挖随填,场内全部消纳,不外排。建筑垃圾就地利用或统一外运,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场区排水雨污分流,初期雨水通过初期雨水池沉淀后用于消纳区施肥。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场内污水管网收集至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主要采用“集污池收集+固液分离机干湿分离+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处理工艺,沼液排入沼液暂存池暂存,用于周边消纳区施肥。施肥粪污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表2要求、《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表2要求、《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GB38400-2019)中表1要求限值等相关要求。生产过程中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4标准。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猪舍须采用干清粪工艺、优化饲料配方、除臭水帘等措施减少猪舍恶臭污染。各猪舍内、堆肥棚内及周围、污水处理系统各构筑物周边、无害化处理车间及周边均应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堆粪过程铺洒除臭添加剂并覆盖篷布,沼气池以覆膜方式全密闭。采用以上措施后,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排放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H2S和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项目沼气经净化处理后用于员工日常生活,剩余部分通过3m高火炬燃烧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应使用轻质柴油,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8483-2001)相关标准。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以及生猪叫声。项目应通过加强管理、对各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自然衰减及绿化等综合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清出的猪粪、饲料残渣、经固液分离后的沼渣干物质送至堆粪棚发酵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给有机肥生产厂家。病死猪采取病死猪无害化一体机高温生物降解处理成有机****加工厂。废脱硫剂收集后暂存于动物防疫废物暂存点,由厂家回收处理。动物防疫废物暂存于动物防疫废物暂存点内,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卫生防疫废物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村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经无害化处理后的饲料残渣、猪粪、沼渣暂存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6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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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