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年产10万吨铝精深加工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1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3日 |
****公司:
报来的《年产10万吨铝精深加工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新增,项目代码: ****,项目位****工业园区内,坐标为:东经108°57′9″,北纬23°32′,33″,占地面积为20736m2。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建设后年产5.5万吨铝棒和1万吨铝合金线杆,二期建设后全厂年产10万吨铝精深加工,主要为6万吨铝棒、1万吨铝合金线杆和3万吨铝型材。
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0万元,占总投资1.23%。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采取建材覆膜、湿法作业、设置围挡等措施,使施工场地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标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废包装材料经统一收集****回收站;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袋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场地应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设备循环冷却水、铸棒冷却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二期产生的除油清洗废水和钝化清洗废水经项****处理站通过“酸碱中和+絮凝沉淀”****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总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控制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A级限值标准要求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中的严值。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熔炼车间的熔化、精炼、扒渣、铝灰渣回收系统废气、连铸连轧废气和挤压车间废气等。铸棒系统的熔化、精炼、扒渣、铝灰渣回收系统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的连铸连轧废气一起并入排气筒(DA001)排放。挤压车间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DA002排气筒排放。项目二期新增喷漆房,喷涂方式采用静电喷涂,喷涂废气收集后经DA002排气筒排放。挤压车间固化工段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DA002排气筒排放。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熔铸车间废气和挤压车间废气,以及铝灰渣库遇水释放的氨。
熔铸车间DA001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燃气炉)排放限值,氟化物、铅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的排放限值,HCl、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挤压车间DA002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企业边界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HCl、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还应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噪声的设备主要有熔炉、铸造机、锯切机、铝灰渣处理设备、挤压机、热剪炉、干燥机、空压机、风机、水泵等,应采取建筑隔声和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采取措施后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抛丸布袋收集的粉尘、分选杂质、喷涂不合格品、废耐火材料、废过滤材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处理;铸锭循环沉淀池污泥、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委外处置;废边角料及残次品的主要成分为铝,重新投入熔铝炉进行熔炼;废模具统一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理。熔炼废气和铝灰渣处理废气除尘灰、二次铝灰渣暂存于铝灰渣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熔炼废气和铝灰渣处理废气布袋除尘器废布袋和废覆膜滤料、过滤杂质、废槽液和槽渣、废乳化液、废机油和含油抹布等,暂存至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采取定点堆存、分类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进行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园区管理委员会,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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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