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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电镀万洋众创城项目7-12栋配套用房 | ||
| 建设地址 | ****工业园环保中路东7号 | ||
| 建设规模 | **电镀万洋众创城项目7-12栋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为801.45平方米,均为地上1层配套用房,框架结构。其中7栋变电房建筑面积为204平方米;8栋变电房建筑面积为204平方米;9栋门卫室建筑面积为74.75平方米;10栋发电机房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11栋开关房建筑面积为102.50平方米;12栋变电房建筑面积为180.20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06.77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华瓯****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猛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徐贵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莫振威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炳 | 总监理工程师 | 杨贵文 |
| 合同工期 | 2024-07-10 ~ 2026-07-09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