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4271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经开区铝园东路东侧、规划**侧 |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 建筑密度(%): | 40.000≤ | ||
| 绿化率(%): | 建筑限高(米): | ≤30.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一类工业用地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一类工业用地 | 4271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63.1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224BA0015 | |||
| 起始价: | 63.1万元 | 加价幅度: | 1万元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8月29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9月10日 |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
| 宗地编号: | 永挂2024-22号 | 宗地总面积: | 62500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市日**街道、黄口镇境内 |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 建筑密度(%): | 60.000≤ | ||
| 绿化率(%): | ≤20.000 | 建筑限高(米):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二类工业用地 | 62500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923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324BA0033 | |||
| 起始价: | 923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8月29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9月10日 |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市****研究中心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
| 宗地编号: | 永挂2024-23-2号 | 宗地总面积: | 11735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经开区铝园东路东侧、规划**侧 |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 建筑密度(%): | 40.000≤ | ||
| 绿化率(%): | 建筑限高(米): | ≤30.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一类工业用地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一类工业用地 | 11735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174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224BA0016 | |||
| 起始价: | 174万元 | 加价幅度: | 2万元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8月29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9月10日 |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
| 宗地编号: | 永挂2024-4号 | 宗地总面积: | 43209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经开区南内环**侧、双风路东侧 |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0.100 | 建筑密度(%): | ≤10.000 | ||
| 绿化率(%): | ≤15.000 | 建筑限高(米): | ≤18.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43209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1794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224BA0014 | |||
| 起始价: | 1794万元 | 加价幅度: | 20万元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8月29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9月10日 | ||||
| 备注: 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交通运输用地,主出入口:北,建筑风格应简洁明快,富有现代气息,另:北侧南内环路路道路红线/建筑红线为:40/60米,西侧拟建双风路路道路红线/建筑红线为:20/30米,东侧建筑物退征地边线多层不少于3米,南侧退征地边线不少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一半距离且满足相关消防要求,严格按建筑红线建设,其他****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该宗地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 |||||||
| 宗地编号: | 永挂2013-73-1号 | 宗地总面积: | 39283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经开区建成**侧、芒砀路东侧 |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 建筑密度(%): | 45.000≤ | ||
| 绿化率(%): | 建筑限高(米): | ≤30.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二类工业用地 | 39283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580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624BA0084 | |||
| 起始价: | 580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 |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8月29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9月10日 |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
二、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无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4年08月09日 至 2024年09月06日 到 ****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获取 挂牌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4年08月09日 至 2024年09月06日 到 ****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06日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4年09月06日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标书代写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交易中心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 号地块:2024年08月29日 11时00分 至 2024年09月10日 11时00分;
永挂2024-22号 号地块:2024年08月29日 17时00分 至 2024年09月10日 17时00分;
永挂2024-23-2号 号地块:2024年08月29日 12时00分 至 2024年09月10日 12时00分;
永挂2024-4号 号地块:2024年08月29日 16时00分 至 2024年09月10日 16时00分;
永挂2013-73-1号 号地块:2024年08月29日 10时00分 至 2024年09月10日 10时00分;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无
八、 ****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市产业集聚区浍河路
联 系 人:苏伟 陈鹏
联系电话:135****3678、187****0925
开户单位:****结算中心
开户银行:****公司**分行**支行
开户账号:80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