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26586C | 建设单位法人:范金皓 |
| 韩晓南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潍****开发区 |
| **省**市**区央子街道香**二街01999号 |
| ****系列醛产品联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84-C2684-香料、香精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潍****开发区 **省**市**区央子街道香**二街01999号 |
| 经度:119.08917 纬度: 37.0289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17 |
| 潍环审字〔2023〕B5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26586C002V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000 |
| 257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26586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703MA3P2KWW6C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BXAJ8712 | 竣工时间:2024-03-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07-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网络公示 |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位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香**二街01999号。本项目利旧615-2车间内已停止调试且不再生产的“9000t/a麦芽酚装置”的大部分设备(淘汰少量设备),并新增部分设备,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醛(主产品:洋茉莉醛、大茴香醛、藜芦醛;副产品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大茴香醇)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位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香**二街01999号。本项目利旧615-2车间内已停止调试且不再生产的“9000t/a麦芽酚装置”的大部分设备(淘汰少量设备),并新增部分设备,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醛(主产品:洋茉莉醛、大茴香醛、藜芦醛;副产品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大茴香醇)装置。 |
| 无变动并已落实相关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成后将形成主产品年产2000吨洋茉莉醛、1000吨大茴香醛、1000吨藜芦醛,副产品年产500吨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年产2000吨大茴香醇的能力。项目为切换生产,上述产能均为单一产品最大产能,切换生产方案1产能为洋茉莉醛2000t/a,切换生产方案2-1产能为大茴香醛1000t/a、邻茴香醛500t/a、大茴香醇500t/a,切换生产方案2-2产能为大茴香醇2000t/a,切换生产方案3产能为藜芦醛1000t/a。 | 实际建设情况:系列醛产品联产项目包括主产品年产2000吨洋茉莉醛、1000吨大茴香醛、1000吨藜芦醛,副产品年产500吨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年产2000吨大茴香醇的能力 |
| 无变动并已落实相关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位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香**二街01999号。本项目利旧615-2车间内已停止调试且不再生产的“9000t/a麦芽酚装置”的大部分设备(淘汰少量设备),并新增部分设备,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醛(主产品:洋茉莉醛、大茴香醛、藜芦醛;副产品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大茴香醇)装置。建成后将形成主产品年产2000吨洋茉莉醛、1000吨大茴香醛、1000吨藜芦醛,副产品年产500吨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年产2000吨大茴香醇的能力。项目为切换生产,上述产能均为单一产品最大产能,切换生产方案1产能为洋茉莉醛2000t/a,切换生产方案2-1产能为大茴香醛1000t/a、邻茴香醛500t/a、大茴香醇500t/a,切换生产方案2-2产能为大茴香醇2000t/a,切换生产方案3产能为藜芦醛1000t/a。 该项目项目投资11000万元,环保投资240万元,占总投资的2.18%。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根据报告书结论,在你公司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现有厂区内。系列醛产品联产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环保投资257万元,占总投资2.3%。系列醛产品联产项目包括主产品年产2000吨洋茉莉醛、1000吨大茴香醛、1000吨藜芦醛,副产品年产500吨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年产2000吨大茴香醇的能力 该项目已****服务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开发区规划。 |
| 无变动并已落实相关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则同意专家组的技术评估意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拟建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真空泵排污水、地面设备冲洗水、生活用水以及循环水系统排****处理站****处理厂(潍****公司)接管标准后,经“一企一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1)有组织废气:含氯废气经二期气液焚烧炉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3排放,不含氯废气经1#RTO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2排放。厂内污水站废气进入1#RTO和气液焚烧炉焚烧处理。 排气筒DA002尾气中NOx、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甲醛、二噁英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表2标准的要求;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排气筒DA003尾气中SO2、NOx、烟尘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基准氧含量执行GB18484-2020中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VOCs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标准限值,甲醛、氯化氢厂界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相关要求。 采取措施对噪声源进行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活性炭、工艺产生的精馏釜残、废溶剂、污泥、废包装桶、废机油、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和生活垃圾等。其中废活性炭委托****焚烧处置,工艺产生的精馏釜残、废溶剂、****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部分由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置,剩余部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中和废盐属于疑似危废,需做危废鉴别后妥善处置,鉴别前按危险废物处置;为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执行危废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扩散导致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一般固体废物的要求管理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系列醛产品联产项目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 系列醛产品联产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真空泵排污水、地面设备冲洗水、生活用水以及循环水系统排****处理站****处理厂(潍****公司)接管标准后,经“一企一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有组织废气:车间内酸性含氯废气经“二级冷凝+氮封+碱洗+水洗+二期气液焚烧炉”治理后经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车间内中性含氯废气经“二级冷凝+氮封+水洗+二期气液焚烧炉”治理后经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车间内不含氯废气经“二级冷凝+氮封+水洗+RTO”治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处理站、危废库、罐区大小呼吸废气经“RTO”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验收监测表明:RTO废气中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甲醛、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表2标准的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 气液焚烧炉尾气SO2、NOx、烟尘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嗯英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基准氧含量满足GB18484-2020中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标准限值的要求;甲醛、氯化氢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的要求;厂内的无组织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相关要求。 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各类机泵、风机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经距离衰减后,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验收监测表明:运营期企业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工艺产生的精馏釜残、废溶剂、污泥、废包装桶、废机油、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和生活垃圾等,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厂区已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执行危废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扩散导致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中有关一般固体废物的要求管理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 无变动并已落实相关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危废库、罐区、生产车间、仓库、污水处理站、污水管道及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的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进行防渗,防止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影响。 该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开发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WFBHZL(2023)082号)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项目完成后,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投产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责任要求执行。 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所,并设立标识牌,各排气筒须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检测平台。按规定,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和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中、建成和投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加强施工期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及三级预警。项目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水池,用来接收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在罐区、车间、危险废物和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四周设废水收集系统并与事故池相连;在雨水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防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环境。对环保治理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确保不发生由环保治理设施引发的安全事故。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产品方案、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治措施,建立了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具有应急处置措施,并制定了应急方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 系列醛产品联产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开发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WFBHZL(2023)082号)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针对本次验收项目于2024年02月08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726586C002V。 已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所,并设立标识牌。各排气筒设置了永久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和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已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 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治措施,建立了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具有应急处置措施,并制定了应急方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及三级预警。厂内设:1个2000m3事故池0#,位于污水站;1个500+2868m3事故池2#,位于厂区东北;1个4300m3事故池3#,位于厂区南门;1个500m3事故池1#,位于厂区西北角;1#~3#事故池兼做初期雨水池。污水站附近的0#事故池可收集全厂的事故水。对环保治理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发生由环保治理设施引发的安全事故。 本项目建设未发生重大变化。 |
| 无变动并已落实相关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3.036 | 3.036 | 0 | 0 | 3.036 | 3.036 | |
| 0 | 3.41 | 707.253 | 0 | 0 | 3.41 | 3.41 | |
| 0 | 0.11 | 70.7244 | 0 | 0 | 0.11 | 0.1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85.2613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4.006 | 0 | 0 | 0 | 0 | / |
| 0 | 14.7 | 76.458 | 0 | 0 | 14.7 | 14.7 | / |
| 0 | 1.6493 | 14.366 | 0 | 0 | 1.649 | 1.649 | / |
| 0 | 7.9057 | 154.3572 | 0 | 0 | 7.906 | 7.906 | / |
| 1 | ****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潍****公司 | 执行协议标准 | ****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潍****公司 | 第一个周期监测由检测结果可见:污水处理站DW001进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平均浓度分别为109.75mg/L、3.56mg/L、15.01mg/L。污水处理站DW001出口pH值范围为7.5~7.8,水温最大值为18.2℃、悬浮物最大值为7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36.9mg/L、总磷最大值为0.95mg/L、溶解性总固体最大值为5870mg/L、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最大值为124μg/L、1,2-二氯乙烷未检出、色度最大值为9倍、甲醛未检出,均满足潍****公司接管标准要求。 第二个周期监测由检测结果可见:污水处理站DW001进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平均浓度分别为93.75mg/L、3.31mg/L、17.26mg/L。污水处理站DW001出口pH值范围为7.5~7.9,水温最大值为28.2℃、悬浮物最大值为6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34.1mg/L、总磷最大值为0.83mg/L、溶解性总固体最大值为5600mg/L、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最大值为118μg/L、1,2-二氯乙烷未检出、色度最大值为9倍、甲醛未检出,均满足潍****公司接管标准要求。 第三个周期监测由检测结果可见:污水处理站DW001进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平均浓度分别为105.63mg/L、3.41mg/L、14.01mg/L。污水处理站DW001出口pH值范围为7.3~7.7,水温最大值为20.1℃、悬浮物最大值为7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36.3mg/L、总磷最大值为0.94mg/L、溶解性总固体最大值为5910mg/L、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最大值为125μg/L、1,2-二氯乙烷未检出、色度最大值为10倍、甲醛未检出,均满足潍****公司接管标准要求。 第四个周期监测由检测结果可见:污水处理站DW001进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平均浓度分别为110.63mg/L、3.45mg/L、14.06mg/L。污水处理站DW001出口pH值范围为7.2~7.5,水温最大值为19.7℃、悬浮物最大值为76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35.8mg/L、总磷最大值为0.96mg/L、溶解性总固体最大值为5890mg/L、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最大值为126μg/L、1,2-二氯乙烷未检出、色度最大值为9倍、甲醛未检出,均满足潍****公司接管标准要求。 |
| 1 | 1#RTO废气 (DA002排气筒,高度50m)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 | 1#RTO废气 (DA002排气筒,高度50m) | 整个验收监测期间对有组织废气进行了四个周期的检测,由第一个周期检测结果可见:1#RTO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出口烟气含氧量为12.5-13.8%,进口烟气含氧量为18.7-19.5%,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要求; 1#RTO装置DA002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2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甲醛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38.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63kg/h,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为0.0087ng-TEQ/N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7.8mg/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的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2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5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3kg/h,臭气浓度最大检出值为724(无量纲),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的要求。 由第二个周期检测结果可见:1#RTO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出口烟气含氧量为12~12.3%,进口烟气含氧量为18.4~19.2%,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要求; 1#RTO装置DA002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1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甲醛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38.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68kg/h,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为0.0078ng-TEQ/N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8.3mg/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的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2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4kg/h,臭气浓度最大检出值为724(无量纲),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的要求。 由第三个周期检测结果可见:1#RTO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出口烟气含氧量为12.5~12.8%,进口烟气含氧量为18.5~19.5%,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要求; 1#RTO装置DA002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3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7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甲醛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38.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63kg/h,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为0.0077ng-TEQ/N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8.1mg/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的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2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7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4kg/h,臭气浓度最大检出值为724(无量纲),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的要求。 由第四个周期检测结果可见:1#RTO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出口烟气含氧量为12.4~12.9%,进口烟气含氧量为18.7~19.5%,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要求; 1#RTO装置DA002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2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7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甲醛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37.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64kg/h,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为0.0078ng-TEQ/N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8.5mg/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的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2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8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4kg/h,臭气浓度最大检出值为724(无量纲),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的要求。 | |
| 2 | 二期气液焚烧炉废气(DA003 排气筒,高度:50m)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 表1排放限值、《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 | 二期气液焚烧炉废气(DA003 排气筒,高度:50m) | 整个验收监测期间对有组织废气进行了四个周期的检测,由第一个周期检测结果可见:2#气液焚烧炉DA003排气筒出口折算后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7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二氧化硫在采集的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甲醛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3.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45kg/h,1,2-二氯乙烷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2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8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3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724(无量纲),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二噁英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01ng TEQ/Nm3,氯化氢1h最大值为8.4mg/m3、在线监测日均值最大为1.25mg/m3,一氧化碳1h最大值为17mg/m3、在线监测日均值最大为7.42mg/m3,均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 由第二个周期检测结果可见:2#气液焚烧炉DA003排气筒出口折算后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5mg/m3,二氧化硫在采集的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甲醛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43kg/h,1,2-二氯乙烷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2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6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28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724(无量纲),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二噁英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0069ng TEQ/Nm3,氯化氢1h最大值为8.2mg/m3、在线监测日均值最大为1.28mg/m3,一氧化碳1h最大值为9mg/m3、在线监测日均值最大为1.8mg/m3,均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 由第三个周期检测结果可见:2#气液焚烧炉DA003排气筒出口折算后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9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3mg/m3,二氧化硫在采集的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甲醛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4kg/h,1,2-二氯乙烷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1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24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724(无量纲),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二噁英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007ng TEQ/Nm3,氯化氢1h最大值为8.4mg/m3、在线监测日均值最大为1.52mg/m3,一氧化碳1h最大值为14mg/m3、在线监测日均值最大为3.17mg/m3,均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 由第四个周期检测结果可见:2#气液焚烧炉DA003排气筒出口折算后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2mg/m3,二氧化硫在采集的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甲醛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2.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37kg/h,1,2-二氯乙烷在所有采集样品中均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2.1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4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24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724(无量纲),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二噁英类最大排放浓度为0.0068ng TEQ/Nm3,氯化氢1h最大值为8.4mg/m3、在线监测日均值最大为1.29mg/m3,一氧化碳1h最大值为15mg/m3、在线监测日均值最大为2.54mg/m3,均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根据物料性质选用合适储罐存储物料,呼吸排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通过采用密闭、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各反应设备、管道均为密闭设计,防止泄漏;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执行LDAR技术等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表A.1特别排放限值 | 根据物料性质选用合适储罐存储物料,呼吸排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通过采用密闭、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各反应设备、管道均为密闭设计,防止泄漏;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执行LDAR技术等 | 整个验收监测期间对无组织废气进行了四个周期的检测,第一次监测周期由检测结果可见: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83μg/m3,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73mg/m3,甲醛在采集的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29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3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5(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要求;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45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 厂内615-2车间外1m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分别为2.32mg/m3、2.27mg/m3,1h最大均值分别为2.31mg/m3、2.23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第二个周期监测由检测结果可见: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85μg/m3,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77mg/m3,甲醛在采集的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29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28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5(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要求;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46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 厂内615-2车间外1m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分别为2.24mg/m3、2.15mg/m3,1h最大均值分别为2.17mg/m3、2.11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第三个周期监测由检测结果可见: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82μg/m3,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85mg/m3,甲醛在采集的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28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28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5(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要求;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45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 厂内615-2车间外1m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分别为2.2mg/m3、2.21mg/m3,1h最大均值分别为2.12mg/m3、2.22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第四个周期监测由检测结果可见: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95μg/m3,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74mg/m3,甲醛在采集的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27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28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6(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要求;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46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 厂内615-2车间外1m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分别为2.22mg/m3、2.24mg/m3,1h最大均值分别为2.11mg/m3、2.15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1 | 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 | 第一个周期由检测结果可见:昼间噪声范围为55~58dB,夜间噪声范围为45~49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第二个周期由检测结果可见:昼间噪声范围为56~59dB,夜间噪声范围为47~49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第三个周期由检测结果可见:昼间噪声范围为55~59dB,夜间噪声范围为45~49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第四个周期由检测结果可见:昼间噪声范围为55~59dB,夜间噪声范围为46~48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 1 | 落实危废库、罐区、生产车间、仓库、污水处理站、污水管道及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的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进行防渗,防止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影响。 | 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治措施,建立了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具有应急处置措施,并制定了应急方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 |
| 1 |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活性炭、工艺产生的精馏釜残、废溶剂、污泥、废包装桶、废机油、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和生活垃圾等。其中废活性炭委托****焚烧处置,工艺产生的精馏釜残、废溶剂、****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部分由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置,剩余部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中和废盐属于疑似危废,需做危废鉴别后妥善处置,鉴别前按危险废物处置;为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执行危废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扩散导致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一般固体废物的要求管理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工艺产生的精馏釜残、废溶剂、污泥、废包装桶、废机油、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和生活垃圾等,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厂区已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执行危废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扩散导致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中有关一般固体废物的要求管理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 1 |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及三级预警。项目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水池,用来接收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在罐区、车间、危险废物和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四周设废水收集系统并与事故池相连;在雨水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防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环境。对环保治理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确保不发生由环保治理设施引发的安全事故。 | 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治措施,建立了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具有应急处置措施,并制定了应急方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及三级预警。厂内设:1个2000m3事故池0#,位于污水站;1个500+2868m3事故池2#,位于厂区东北;1个4300m3事故池3#,位于厂区南门;1个500m3事故池1#,位于厂区西北角;1#~3#事故池兼做初期雨水池。污水站附近的0#事故池可收集全厂的事故水。对环保治理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发生由环保治理设施引发的安全事故。 |
| 本项目利旧615-2车间内已停止调试且不再生产的“9000t/a麦芽酚装置”的大部分设备(淘汰少量设备),并新增部分设备,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醛(主产品:洋茉莉醛、大茴香醛、藜芦醛;副产品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大茴香醇)装置。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利旧615-2车间内已停止调试且不再生产的“9000t/a麦芽酚装置”的大部分设备(淘汰少量设备),并新增部分设备,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醛(主产品:洋茉莉醛、大茴香醛、藜芦醛;副产品邻茴香醛;中间产品:大茴香醇)装置。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