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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041239 | 建设单位法人:薛晓娟 |
| 何红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重****开发区**路4号 |
| **家电模块总成、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改性塑料颗粒等生产项目(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区 重****开发区**路4号 |
| 经度:107.****08254 纬度: 29.****8043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01 |
| 渝(长)环准〔2024〕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04123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3041239 | 验收监测单位:****监测中心(普通合伙) |
| ****0105MA607URR0U | 竣工时间:2024-06-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08-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810wbgDk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家电模块总成(由台面模块和门模块组成)1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50万套(内饰件和外饰件各25万套)、改性工程塑料5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一阶段年产家电模块总成(由台面模块和门模块组成,门模块压铸件均外购)38.25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12.75万套(内饰件和外饰件各6.375万套) |
| 项目一阶段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注塑工艺(含家电模块总成半成品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PP、ABS、PPO→烘干→投料→注塑成型→修边及检验→包装入库/后续加工 (2)喷涂工艺、压铸工艺(家电模块总成): 家电模块半成品→喷底漆→流平→电加热烘干→喷UV漆→流平→UV烘干→半成品; 铝合金、铜合金、锌合金→熔化→压铸成型→去浇冒口→检验→电镀(外协); 喷漆后的家电模块半成品、五金件、螺钉、玻璃等部件与铝合金/铜合金/锌合金压铸件组装成型后包装入库。 (3)挤塑工艺:PP、ABS、PPO→烘干→配料→高速混合→挤出→切粒→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1)注塑工艺(含家电模块总成半成品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PP、ABS、PPO→烘干→投料→注塑成型→修边及检验→包装入库/后续加工 (2)喷涂工艺: 家电模块半成品→喷底漆→流平→电加热烘干→喷UV漆→流平→UV烘干→半成品; 喷漆后的家电模块半成品与外购的五金件、螺钉、玻璃等部件及外购的铝合金/铜合金/锌合金压铸件组装成型后包装入库。 |
| 项目一阶段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喷漆水帘废水、气旋塔废水、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冷却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及地面清洁废水。其中喷漆水帘废水通过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只定期补加损耗水,循环使用,每半年彻底更换一次。注塑冷却塔废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地面清洁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经1#隔油池处理,食堂废水经2#隔油池处理后,与喷漆水帘废水、气旋塔废水、生活污水、挤出冷却废水一起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2012)中表1的规定(COD执行60mg/L标准,表1未规定的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标准后排入长江。 2、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破碎粉尘、调漆废气、喷漆废气、流平废气、烘干废气、危废间废气、熔炉废气、压铸废气、切割粉尘、投料粉尘、挤出废气和食堂油烟。 1#生产车间:注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废气通过水帘过滤后与调漆废气、流平废气、烘干废气、危废间废气一起经“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粉尘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2#生产车间:注塑废气、挤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涂废气通过水帘过滤后与调漆废气、流平废气、烘干废气一起经“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熔炉废气、压铸废气经集气罩+“耐高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破碎粉尘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切割粉尘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投料粉尘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 3、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各类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4、固体废物:项目营运期固废按性质划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物有废包装材料、废模具、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金属边角料、不合格压铸件、废零件、除尘灰、污泥、废油脂。****公司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位于位于1#生产车间西北侧,面积约100㎡。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脱模剂瓶、废漆桶、废紫外灯管、铝渣、铜渣、锌渣、废脱模剂桶、废油桶、废油、含油棉纱手套、废絮凝剂桶、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网、含油污泥。危险废物贮存间位于1#生产车间西北侧,面积约50㎡,用于暂存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注塑冷却塔废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空压机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2012)中表1的规定(COD执行60mg/L标准,表1未规定的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标准后排入长江。 2、废气:项目一阶段废气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如下:1#生产车间:3台注塑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4台注塑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涂废气通过水帘过滤后与调漆废气、流平废气、烘干废气、危废间废气一起经“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6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破碎粉尘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3、噪声:项目一阶段的生产设备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4、固体废物:项目一阶段营运期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项目一阶段营运期一般工业固废物有废包装材料、废模具(注塑)、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零件、污泥。****公司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位于1#生产车间外西南侧,面积约120㎡。项目一阶段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脱模剂瓶(注塑)、废漆桶、废紫外灯管、废油桶、废油、含油棉纱手套、废絮凝剂桶、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网(废气治理)、含油污泥、喷漆水帘废水与气旋塔废水。危险废物贮存间位于1#生产车间西北侧,面积约20㎡,用于暂存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本项目已与******公司签订危废处理协议。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1)1#生产车间注塑废气增加1根排气筒。由于1#生产车间较大,厂区东北侧3台注塑机距离南侧24台注塑机较远,注塑废气由环评中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变为3台注塑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4台注塑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企业,企业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因此新增排放口变动不属于“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 (2)项目一阶段有喷漆水帘废水、气旋塔废水、生活污水、注塑冷却塔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及地面清洁废水产生。环评阶段注塑冷却塔废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地面清洁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经1#隔油池处理后,与喷漆水帘废水、气旋塔废水、生活污水、挤出冷却废水一起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际发生如下变化: ①地面采用扫帚清扫,故无地面清洁废水产生; ②喷漆水帘废水与气旋塔废水做危险废物处理,不外排。 ③废水处理设施由环评中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变动为生化池,仅处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生化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为了厂区物流顺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贮存间平面布置及面积进行了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49 | 0.95 | 0 | 0 | 0.049 | 0.049 | |
| 0 | 0.008 | 0.151 | 0 | 0 | 0.008 | 0.00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138 | 0.539 | 0 | 0 | 0.138 | 0.138 | / |
| 0 | 1.451 | 9.032 | 0 | 0 | 1.451 | 1.451 | / |
| 1 | 油水分离器、生化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注塑冷却塔废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空压机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2012)中表1的规定(COD执行60mg/L标准,表1未规定的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标准后排入长江。 | 经监测,生活污水排放口(W-1)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的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要求,氨氮的限值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3台注塑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经监测,注塑废气排放口DA001(Q-1)非甲烷总烃、丙烯腈、甲苯、乙苯、苯乙烯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的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24台注塑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经监测,注塑废气排放口DA002(Q-2)非甲烷总烃、丙烯腈、甲苯、乙苯、苯乙烯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 |
| 3 | 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 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喷涂废气通过水帘过滤后与调漆废气、流平废气、烘干废气、危废间废气一起经“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6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经监测,喷涂废气排放口DA003(Q-3)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 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区域)要求。臭气浓度的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 |
| 4 |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 破碎粉尘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 经监测,厂界外无组织废气监测点(H-1、H-2)颗粒物、甲苯、非甲烷总烃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丙烯腈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乙苯无相应标准限值,不予评价。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由于丁二烯暂无监测方法标准发布,故未对丁二烯这项指标进行验收监测。 经监测,厂区内车间门窗外(H-3)监测的非甲烷总烃的小时均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项目一阶段的生产设备通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 经监测,本项目厂界外环境噪声监测点(Z-1、Z-2、Z-3),昼间、夜间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3类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固体废物:项目营运期固废按性质划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物有废包装材料、废模具、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金属边角料、不合格压铸件、废零件、除尘灰、污泥、废油脂。****公司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位于位于1#生产车间西北侧,面积约100㎡。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脱模剂瓶、废漆桶、废紫外灯管、铝渣、铜渣、锌渣、废脱模剂桶、废油桶、废油、含油棉纱手套、废絮凝剂桶、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网、含油污泥。危险废物贮存间位于1#生产车间西北侧,面积约50㎡,用于暂存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 项目一阶段营运期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项目一阶段营运期一般工业固废物有废包装材料、废模具(注塑)、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零件、污泥。****公司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位于1#生产车间外西南侧,面积约120㎡。项目一阶段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脱模剂瓶(注塑)、废漆桶、废紫外灯管、废油桶、废油、含油棉纱手套、废絮凝剂桶、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网(废气治理)、含油污泥、喷漆水帘废水与气旋塔废水。危险废物贮存间位于1#生产车间西北侧,面积约20㎡,用于暂存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本项目已与******公司签订危废处理协议。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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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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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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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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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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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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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