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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宏荣建材****公司委托****承担“**县恰尔巴格乡**玉子料1号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公参编制说明已完成,拟上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拟报批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