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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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454-****669
通讯地址:****环境局环评与排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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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建设项目 | **省**市**县果树场 | **** | **省****公司 | 该项目建设地点为**省**市**县果树场。项目占地面积1579.62m2 ,建筑面积 379m2 。本项目利用原有闲置厂房,进行设备安装。本项目厂房从西侧至东侧分别为成品车间、生产车间、****办公室。总投资30万元。 | 1、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4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规定的限值要求,车间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规定的标准要求。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的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3、 本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 1 中 1 类标准要求。 4、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进行卫生填埋。不合格产品外售综合利用。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油墨桶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