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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6MA8N0M4T5M | 建设单位法人:姚昌荣 |
| 刘欣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刘府镇循环经济产业园怡园路与腾飞大道**东北角 |
| 再生铝循环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4-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216-C3216-铝冶炼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刘府镇循环经济产业园怡园路与腾飞大道**东北角 |
| 经度:117.35687 纬度: 32.8045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3-27 |
| 滁环〔2023〕13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126MA8N0M4T5M001P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7000 |
| 598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6MA8N0M4T5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集团****公司 |
| 913********17611X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益铭检测技术****公司 |
| ****0111MA2NF1GC6Q,****0282MA3ERPJU71 | 竣工时间:2023-07-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07-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gstz.html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0万吨再生铝定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0万吨再生铝定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入厂检测-运料、装炉-熔炼-检测分析-精炼炉-铸锭-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入厂检测-运料、装炉-熔炼-检测分析-精炼炉-铸锭-检验、包装入库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熔炼、精炼废气经急冷与熔炼区环境集烟废气经SNCR处理后与热灰处理废气及冷灰桶废气经“活性炭喷粉+布袋除尘+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4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水:项目冷灰桶循环冷却废水回用于废气碱喷淋工序。项目铸锭循环冷却废水、碱喷淋废水、****处理站“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处理厂深度处理。噪声: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固废: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机油、物化污泥、废布袋、废活性炭、沉渣、废熔渣、布袋除尘灰、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熔炼、精炼废气急冷后经SNCR处理后与熔炼区环境集烟废气、热灰处理废气及冷灰桶废气经“活性炭喷粉+布袋除尘+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4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水:本项目铸锭循环冷却水不排水,项目冷灰桶循环冷却废水回用于废气碱喷淋工序,碱喷淋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回用至铸锭循环冷却用水,****处理站出水接至吨桶内暂存,由叉车转运至铸锭线循环冷却使用。****园区污水管网排****处理厂。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经处理后回用。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固废:已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机油、物化污泥、废布袋、废活性炭、沉渣、废熔渣、布袋除尘灰、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其中除尘灰委托安****公司进行处置,铝灰渣交安****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
| 1.废水排放方式变化,原环评批复中项目铸锭循环冷却废水、碱喷淋废水、初****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处理厂处理;实际中本项目铸锭循环冷却水不排水,项目冷灰桶循环冷却废水回用于废气碱喷淋工序,碱喷淋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回用至铸锭循环冷却用水,****处理站出水接至吨桶内暂存,由叉车转运至铸锭线循环冷却使用。****园区污水管网排****处理厂。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经处理后回用;2、原环评中在2#厂房及3#厂房各建一间固体废物暂存间,面积分别为100m2,由于实际产生的一般固废量较少,仅在3#厂房设有一间面积为100m2的固体废物暂存间,能满足固废暂存需要。 针对废水排放方式的变动,企业编制了《****再生铝循环利用项目变动环境影响说明》,在说明中详细分析了具体变动情况以及变动的影响,并于2024年3月13日组织召开专家技术咨询会,形成“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咨询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制氮机实际制氮能力为10m3/h,增加了2#厂房电动叉车的台数,减少了2#厂房、3#厂房的铲车数量,2#厂房铝灰分离工序1台炒灰机调整为4台、1台冷灰桶调整为2台;3#厂房铝灰分离工序1台炒灰机调整为4台、1台冷灰桶调整为2台。 |
| 1、根据实际需要,企业采购的制氮机制氮能力较环评降低,实际制氮能力为10m3/h,制氮机制气原理为使用PSA常压再生方式生产氮气,氮气在气相中被富集起来,形成成品纯净氮气,贮存在氮气储罐中,制氮系统工作时能从空气中源源不断的分离出氮气,可以满足精炼工序的除气使用需求;2、电动叉车、铲车数量较环评有调整,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了2#厂房电动叉车的台数,减少了2#厂房、3#厂房的铲车数量,电动叉车的数量增加不会导致尾气增加,不会导致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的等增加;3、2#厂房铝灰分离工序1台炒灰机调整为4台、1台冷灰桶调整为2台;3#厂房铝灰分离工序1台炒灰机调整为4台、1台冷灰桶调整为2台;原环评中冷灰机、冷灰桶型号分别为ZM-13CH/13#、ZM-13CH/L1.3,每套设计处理量为5t/h,实际中使用的冷灰机、冷灰桶型号分别为LY-130、LY-1400*10600,每套实际处理量为1.5t/h~2.5t/h,正常生产时2台炒灰机+2台冷灰桶处理量能够达到环评设计处理量,剩余两台炒灰机作为轮换使用,四台冷灰机不**时使用;因此项目总产能不变,炒灰机及冷灰桶的总生产能力不变。 另外,针对炒灰机和冷灰桶数量的变动,企业编制了《****再生铝循环利用项目变动环境影响说明》,在说明中详细分析了具体变动情况以及变动的影响,并于2024年3月13日组织召开专家技术咨询会,形成“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咨询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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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1.274 | 2.039 | 0 | 0 | 1.274 | 1.274 | / |
| 0 | 6.617 | 17.843 | 0 | 0 | 6.617 | 6.617 | / |
| 0 | 1.138 | 1.21 | 0 | 0 | 1.138 | 1.1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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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 | 本项目铸锭循环冷却水不排水,项目冷灰桶循环冷却废水回用于废气碱喷淋工序,碱喷淋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回用至铸锭循环冷却用水,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中和+混凝沉淀”,****处理站出水接至吨桶内暂存,由叉车转运至铸锭线循环冷却使用。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经处理后回用。 | 验收监测期间,****处理站出口pH、浊度、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总碱度、总硬度(钙和镁总量)、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铁、锰、粪大肠菌群、总余氯、氟化物、硫化物结果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表2中标准限值。 | |
| 2 | / | ****处理厂接管标准 | ****园区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大界沟。 |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生活污水排放口pH为7.0~7.2(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为48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为146mg/L,氨氮日均浓度最大值为46.3mg/L,悬浮物日均浓度最大值为92mg/L,总磷日均浓度最大值为4.91mg/L,石油类日均浓度最大值为0.76mg/L,总氮日均浓度最大值为64.3mg/L,结果均满****处理厂接管标准。 |
| 1 | SNCR+重力沉降+活性炭喷射+脉冲式布袋除尘 | 有组织废气SO2、NOx、颗粒物、HCl、氟化物、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有组织污染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无组织排放的SO2、NOX、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相关标准 | 本项目2#厂房的熔炼、精炼废气经急冷(蓄热燃烧室自带)后经SNCR处理与熔炼、精炼及铝灰分离区环境集烟废气、热灰处理废气及冷灰桶废气合并由一套“重力沉降+活性炭喷射+脉冲式布袋除尘”处理系统处理,3#厂房的熔炼、精炼废气经急冷(蓄热燃烧室自带)后经SNCR处理与熔炼、精炼及铝灰分离区环境集烟废气与热灰处理废气及冷灰桶废气合并由一套“重力沉降+活性炭喷射+脉冲式布袋除尘”处理系统处理,上述处理后废气共同经一套碱喷淋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2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6mg/m3、<3mg/m3、10mg/m3、<2mg/m3、0.44mg/m3、<2×10-4mg/m3、1×10-3mg/m3、<2×10-4mg/m3、5.3×10-5mg/m3、2.0×10-3mg/m3、0.062ngTEQ/m3;有组织废气SO2、NOx、颗粒物、HCl、氟化物、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有组织污染物均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1 | 风机、设备等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 | 项目采取的治理噪声措施有:采取治理措施有: (1)使用环保低噪型设备,对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底座安装减震器,对其排气系统采取二级消声措施; (2)厂房安装隔声门窗,厂房内设备噪声经墙体进行了隔声处理; (3)在项目设备平面布置上,使高噪设备远离厂界,在厂区设置绿化带,减少噪声污染。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南、西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6~58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53dB(A),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机油、物化污泥、废布袋、废活性炭、沉渣、废熔渣、布袋除尘灰、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 | 已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机油、物化污泥、废布袋、废活性炭、沉渣、废熔渣、布袋除尘灰、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其中除尘灰委托安****公司进行处置,铝灰渣交安****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
| 1 | **1座100m3事故水池和6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运送管线、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原料储存区域、成品暂存区域、生产厂房及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区域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 项目已建已建1座100m3事故水池和6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运送管线、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原料储存区域、成品暂存区域、生产厂房及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区域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2023年7月7日,企业取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为341126-2023-034-M。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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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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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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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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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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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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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