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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222MA5PBXA02C | 建设单位法人:周卫 |
| 周卫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县 |
| 木材加工产业园**片区B区3号 |
| 胶合板、生态板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4-人造板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021-C2021-胶合板制造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县 木材加工产业园**片区B区3号 |
| 经度:109.12287 纬度: 24.57694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3-24 |
| **审批项投审字〔202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222MA5PBXA02C001Z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600 |
| 6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222MA5PBXA02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203MA5PT7P21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00MACA8BT811 | 竣工时间:2021-07-24 |
| 2022-04-24 | 调试结束时间:|
| 2024-06-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0145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胶合板58000立方米、生态板27000立方米、细木工板27000立方米、旋切单板70000立方米(自用不外售)、脲醛树脂胶2950吨(自用不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胶合板58000立方米、生态板27000立方米、细木工板27000立方米、旋切单板70000立方米(自用不外售)、脲醛树脂胶2950吨(自用不外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削切木片→涂胶、组胚→冷压→(胶合板)过红(色素)→热压(蒸汽锅炉供热)→裁边→按需求板边喷漆→胶合板(产品);①削切木片→涂胶、组胚→冷压→热压→砂光→贴面→快速冷热压(蒸汽锅炉供热)→裁边→细木工板、生态板(产品);③原木→锯木修整→旋切→剪裁→阴干→旋切单板;④甲醛储罐→计量槽;尿素、三聚氰胺、氢氧化钠、甲酸、聚乙烯醇;蒸汽;冷却水→反应釜(加成、缩聚反应)→胶罐→主车间 | 实际建设情况:①旋切单板→涂胶、组胚→冷压→(胶合板)过红(色素)→热压(蒸汽锅炉供热)→裁边→按需求板边喷漆→胶合板(产品);①旋切单板→涂胶、组胚→冷压→热压→贴面→快速冷热压(蒸汽锅炉供热)→裁边→细木工板、生态板(产品);③原木→锯木修整→旋切→剪裁→阴干→旋切单板;④甲醛储罐→计量槽;尿素、三聚氰胺、氢氧化钠、甲酸、聚乙烯醇;蒸汽;冷却水→反应釜(加成、缩聚反应)→胶罐→主车间 |
| 项目实际生产时,不设砂光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制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②锅炉烟气通过单管旋风除尘器+二级湿式除尘器处理,经1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③施胶、冷压、热压、贴面、涂边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④旋切、裁边、砂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须采取有效过程,确保厂界甲醛、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达到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限值要求;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旱地施肥,不外排;⑦优化总平面布置,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减振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⑧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须按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规范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⑨须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漆桶、废胶渣、废UV光氧灯管、废树脂胶及三聚氰胺和烧碱包装袋等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存放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定期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擅自外排。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账记录。 | 实际建设情况:①项目制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制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甲醛、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②生物质锅炉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烟囱排放。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锅炉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烟囱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限值标准要求。③喷漆量少,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涂胶、冷压、过红、热压、贴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涂胶、冷压、过红、热压、贴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甲醛、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甲苯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要求。④实际生产过程不设砂光工序;旋切、裁边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风管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旋切、裁边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风管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⑤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依据验收监测数据,厂界甲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经和二甲苯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氨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经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农户运走,用作农肥,不外排。⑦主要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依据验收监测数据可知,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各厂界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⑧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规范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并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⑨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规范的三聚氰胺和烧碱包装袋、废UV灯管、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机油桶、废胶渣、废树脂胶、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存放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其中三聚氰胺和烧碱包装袋、废液压油桶、废机油桶、废胶渣、废树脂胶、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定期收集并交******公司处置;废机油、废液压油定期收集并交**金太阳****公司按规定处置;废UV灯管由厂家更换时回收;空胶水桶用于自产自销胶水的流转,不随意堆放、擅自外排。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帐记录。 |
| ①项目实际生产时,4t/h的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烟囱(DA004)排放。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可知,项目锅炉烟囱属于一般排放口,而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烟囱(DA004)排放,各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监测结果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燃煤锅炉限值(颗粒物:50mg/m3;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烟气黑度≤1 级)要求。②项目实际生产时,在涂胶、冷压、过红、热压、贴面等产生甲醛、非甲烷总烃的工序上安装集气罩,产生的甲醛、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涂胶、冷压、过红、热压、贴面等工序产生的甲醛、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其中甲醛、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③项目实际生产时,由于喷漆量少,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甲苯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④项目实际生产时,无砂光工序,旋切、裁边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各自配套的风管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旋切、裁边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各自配套的风管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⑤项目实际生产时,主要采取设备基础加装减振、厂房墙体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通过采取设备基础加装减振、厂房墙体隔声等措施,各厂界噪声监测值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⑥项目实际生产时,废UV灯管由厂家更换时回收。⑦项目实际生产时,制胶设备无须清洗,即项目运营过程中无设备清洗水产生。⑧项目实际生产时,锅炉直接使用市政供水进行生产,未使用软化水处理系统。因此,项目实际生产过程中无软化处理废水及废离子交换树脂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须按报告表中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②须对制胶车间、甲醛罐区、事故应急池等按要求进行防腐蚀和防渗漏处理。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须按报告表中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③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保障物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④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①已落实。项目已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保措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②已基本落实。项目制胶车间、甲醛罐区等按要求进行防腐蚀和防渗漏处理。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按报告表中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③已落实。项目已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④已落实。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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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2244 | 0 | 0 | 0 | 0.224 | 0.224 | / |
| 1 | 项目制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项目制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制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甲醛、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项目锅炉烟气通过单管旋风除尘器+二级湿式除尘器处理,经1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项目生物质锅炉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烟囱排放。 | 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锅炉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烟囱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限值标准要求。 | |
| 3 | 项目施胶、冷压、热压、贴面、涂边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项目喷漆量少,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涂胶、冷压、过红、热压、贴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 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涂胶、冷压、过红、热压、贴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甲醛、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甲苯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要求。 | |
| 4 | 项目旋切、裁边、砂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项目实际生产过程不设砂光工序;旋切、裁边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风管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 依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旋切、裁边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风管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 | |
| 5 |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须采取有效措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 依据验收监测数据,厂界甲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经和二甲苯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氨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经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
| 1 | 优化总平面布置,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项目主要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 依据验收监测数据可知,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各厂界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 1 | 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须按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规范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 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规范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并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 | |
| 2 | 须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漆桶、废胶渣、废UV光氧灯管、废树脂胶及三聚氰胺和烧碱包装袋等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存放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定期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擅自外排。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账记录。 | 项目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规范的三聚氰胺和烧碱包装袋、废UV灯管、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机油桶、废胶渣、废树脂胶、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存放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其中三聚氰胺和烧碱包装袋、废液压油桶、废机油桶、废胶渣、废树脂胶、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定期收集并交******公司处置;废机油、废液压油定期收集并交**金太阳****公司按规定处置;废UV灯管由厂家更换时回收;空胶水桶用于自产自销胶水的流转,不随意堆放、擅自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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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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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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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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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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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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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