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后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截止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2.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或数量不符、位置误差、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标的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成交后,转让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建设、经营的,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所涉及的税、费,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受让方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合法经营,并有能力担当责任。 6.转让标的成交后以受让方最终勘察、设计选择的布设点位为准,若与本公告、《交易合同》所载数量、位置、面积有误差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7.转让方不参与本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受让方须按期独立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 8.受让方享有并承担转让标的有偿使用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9.受让方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要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10.因政策、规划变更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全部风险和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11.其他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产权交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