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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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8-13 14:58:35

佳环罚〔2024〕**04号

**市******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0882MACWFWR5XA

地址:**市大**镇拾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艳娟

我局于 2024 年5月14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4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4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5月14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建设情况);

4.**市******社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4日、提供单位:**市******社,证明内容:****公司性质);

5.**市******社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14日、提供单位:**市******社,证明内容:王继欢作为**市******社总经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6.**市******社投资额佐证(提供时间:2024年5月14日、提供单位:**市******社,证明内容:公司总投资额);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时间:2024年5月14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市******社粮食烘干和大米加工属于报告表项目);

8.《关于**市******社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提供时间:2024年5月22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市******社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7月18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10.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7月18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审批文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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