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供热设施建设工程(二期)五标段 EPC 总承包的澄清修改[1]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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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供热设施建设工程(二期)五标段 EPC 总承包的澄清修改[1]一、项目名称:**市供热设施建设工程(二期)(三-五)标段 EPC 总承包

二、变更内容: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中:

1、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原“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10000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10 %或人民币金额为: 。”变更为:“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10000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10 %或人民币金额为: 。承包人承诺财政资金不到位情况下,保证连续施工不停工。”

2、14.2.1 预付款支付

原“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30%。 预付款支付期限: 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且达到支付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 。”变更为:“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3、21.5其他补充事项:

原“其他补充事项:承包人应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财政资金未到位,承包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农名工工资引起的一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果出现农民工工资不及时足额支付引起的集体上访,堵门等讨薪情况,每出现一次处承包人10000元的罚款。”变更为:“21.5.1:承包人应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财政资金未到位,承包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农名工工资引起的一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果出现农民工工资不及时足额支付引起的集体上访,堵门等讨薪情况,每出现一次处承包人10000元的罚款。 21.5.2付款方式可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另行约定。”

4、原“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08-27 09:30:00”变更为:“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08-29 09:30:00”标书代写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因发放变更、澄清等通知会造成文件版本号变更,各投标人需下载最新版本号的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交易平台,因各投标人未看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市**区太行山路玉兰大厦9楼

联 系 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395-****362

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段26号院

联 系 人: 楚许东 李宁宁 周通

联系电话:177****5380 186****7177 186****5992

监督单位:****建设局

地 址:**市黄河路与**路交叉口向西50米**

监督电话:039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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