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溪镇灾后基础设施修复改造工程补遗书(第2次)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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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溪镇灾后基础设施修复改造工程补遗书2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的要求。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修改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具体详见答疑后的招标文件要求。

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故删除“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4.3条分包的第4.3.7条款和第4.3.8条款”。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10.3条款“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照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的0.15%向工程项目所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修改为“投标人报价时直接引用招标人发布的具体金额,即:工伤保险费73683元。”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一致。

4、由于图纸内存太大,系统分次上传,如有需要的投标人可致电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提供,联系电话:0596-****944。

5、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修改为:“2024年08月29日09时30分。”

6、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08月29日09时30分。”标书代写

注:①本招标项目的补遗书已重新上传,本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原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书不一致,以本补遗书为准。

②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4年08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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