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住建部门,市建管处,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推动工程监理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制定了《**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6日
**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促进专家**共享,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推动工程监理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开展的工程监理管理研究、重要政策措施评估、行业发展研讨、理论咨询、业务培训以及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检查、考评等监理工作,市、县(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协会建设监理分会(以下简称监理分会)可选取专家库的专家协助进行。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作包括含工程监理在内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设局领导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处监督监理分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五条 专家类别及专业划分
专家库由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内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并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的专家组成。
监理行业专家分为监理管理类、监理实务类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类三大类别。监理实务类别又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金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十个(注册)专业。
每名专家可以同时兼报多个类别和专业。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自愿参加专家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无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熟练掌握应用工程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最新动态,具有较高的监理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监理实践经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研究、咨询、检查、考评及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在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从事建设监理工作满10年;
(二)取得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注册在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近5年内至少担任过2个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三)省级及以上监理行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特殊技能人才(职称、年龄等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库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
(二)入库申请。专家实行实名制,申请人填写《**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统一汇总(附件2)后,提出入库申请;
(三)资格审核。监理分会组织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上网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建设局同意后,上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专家库,****建设局发文公布。
****建设局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照程序入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市、****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分会的邀请,参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标准编制、论证咨询、督导检查、评审审查、验收评价和培训等活动;
(二)在参与检查、评审、咨询过程中充分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对在执行专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建设部门反映;
(四)获取参加检查、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市、****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分会组织开展的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标准编制、论证咨询、督导检查、评审审查、验收评价和培训等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遵守检查、评审、咨询、培训工作纪律;
(四)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检查、评审、咨询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和处理工作;
(七)主动接受和服从活动组织单位对其从事专家职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九)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十)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实行考核连任制,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接受邀请,应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临时因故不能参加检查、评审、咨询活动的,应及时请假;
(二)不得私自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检查、评审、咨询等活动;
(三)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拖延检查、评审、咨询、培训活动时间;
(四)参加检查、评审前及过程中,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进行串联拉票等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检查、评审的活动;
(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检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和拒不提供评审结论;
(六)不得有其他影响检查、评审、咨询、培训活动秩序的行为。
(七)不得在没有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专家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解除聘任:
(一)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排的工作;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专家库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任一工作纪律、且情节严重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需要专家开展检查、评审、咨询等服务,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评审、咨询前委托监理分会从专家库中抽取或安排;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需要专家提供有关服务的,由建设监理分会从专家库中抽取或安排。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分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专家资格,组建专家库;专家聘用期满后,对专家进行连任考核;
(二)为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服务情况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以及工程监理行业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考依据;
(三)根据需要开展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家队伍整体技能水平;
(四)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理企业需求,在项目检查、评审、咨询等活动开展前提供专家抽取或安排服务;
(五)加强对专家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局处理;
(六)依法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参与重要工作、重大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工程监理行业相关人才选拔和评奖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专家所在单位积极支持其****建设局或监理分会安排担任专家工作的,作为年度相关工作考核、评先评优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专家入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