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学生宿舍楼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工业园区**产业园
被投诉人:
|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 1 | **泽远****公司 | **市**城**8号楼2单元402室 |
| 2 | 克孜勒苏****一中学 | ****市帕米尔东路61院 |
相关供应商: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 | / | / |
四、基本情况
****中学**学生宿舍楼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于2024年7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7月24日开标,2024年7月2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24年7月30****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分过于抽象,评审时以可行性高低评分,招标公司以不合理的,伸缩性极强的评分方法评分,致使项目高价中标;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所要求的招标产品规格参数故意提高,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合理报价,所公布参数,市场难找。
调查核实情况
经对投诉书及质疑和投诉程序进行审查。投诉事项均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投诉人于2024年7月3日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7月2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即,投诉人应当于2024年7月12日前提出质疑。本次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本机关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和细则中:4.产品性能及质量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6.实施方案8.产品检测报告,均包含以“可行性高,一般,简单”作为指标的评审标准。“可行性高,一般,简单”不是量化的指标,没有评判标准。上述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2、处理结果:因本项目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厅或克孜勒****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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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