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瑞****公司:
你单位报来《**瑞****公司****基地水**论证报告书》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瑞****公司****基地水**论证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准予核发**瑞****公司取水许可证。该项目年取地下水量总计为46.51万m3/a,全部取自项目区12眼自备井。取水许可自发证之日算起,需要延续取水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二、本论证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定额计算的水量不代表必须分配给用水户的水量,核定水量只作为取水许可证颁证依据。
三、按照《****水利厅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水权改发〔2021〕1号)及《****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76号)文件要求,今后各用水户确权水量由各市县根据用水指标进行确权,本次论证水量不作为黄河水确权水量的依据。
四、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排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做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大力加强节约用水,切实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依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税等相关费用。
六、如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七、****水务局负责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