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嘉县博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纸箱专用扁钉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新乡-获嘉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6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年产40000吨纸箱专用扁钉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19-07-05 14:18:43

新环书审[2019]12号

****环境局关于《****年产40000吨纸箱专用扁钉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40000吨纸箱专用扁钉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50万元,在**县产业集聚区**梧桐路以南、西二路西侧建设年产40000吨纸箱专用扁线项目,主要产品为17#、18#纸箱专用镀锌(铜)扁钉线。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全厂废水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废水收集管网,生产废水管线采用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满足防腐、防渗要求。

镀锌、镀铜后清洗废水分别设置两套处理系统(交替使用),采用 “精密过滤+**离子树脂交换+RO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回用;

RO反渗透浓水、精密过滤器反冲洗废水、**离子树脂交换再生清洗废水、全厂酸洗废液、酸洗后清洗废水、拉丝机水箱废水、拔丝车间地面清洗废水、酸雾吸收塔废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调节池,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和生活污水混合,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反应器+二沉池处理;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和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共同经厂区总排口外排,外排废水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要求后经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设备。

2、废气:电镀生产线全密闭,酸洗槽配备槽边集气装置,废气收集后采用两级碱液吸收塔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标准要求。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硫酸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的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酸洗槽槽渣、镀锌槽槽渣和槽液、镀锌槽槽渣和槽液、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50米内不规划**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1.1136t/a、NH3-N0.0367t/a。

五、项目建成后,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环保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06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