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乡汇淼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表面活性剂、3万吨泡花碱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新乡-延津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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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年产9万吨表面活性剂、3万吨泡花碱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19-08-22 11:26:12

****环境局关于《****年产9万吨表面活性剂、3万吨泡花碱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19]15号

****:

你单位上****研究所****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9万吨表面活性剂、3万吨泡花碱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300万元,在**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建设年产9万吨表面活性剂、3万吨泡花碱生产线项目。主要产品为α-烯基磺酸钠(粉状)、十二烷基硫酸钠(针状、粉状)、十二烷基苯磺酸、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泡花碱。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利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全厂给排水和废水处理回用系统。

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车间地面冲洗和洗桶用水。

磺化尾气碱洗废水、真空泵废水、磺化装置冲洗废水、干燥设备冲洗废水、干燥尾气洗涤塔废水、洗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和生活****处理站处理(调节池+絮凝初沉+气浮+厌氧+接触氧化+二沉池+过滤器+消毒池),处理后废水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共同经总排口进入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处理厂收水标准的要求。

2、废气:燃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15米高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中燃气锅炉排放要求: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

磺化反应尾气采用静电除雾器+碱洗塔处理(碱洗塔采用钠钙双碱法脱硫),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热风炉燃气废气与喷粉塔废气采用一级旋风除尘+二级水力除尘处理,包装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处理后尾气通过一根37米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 **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中排放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AES生产中真空脱气工段水环真空泵尾气经一次水吸收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

刮膜干燥废气采用“水喷淋+旋风分离”处理,包装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泡花碱配料废气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站恶臭产生单元全密闭,将恶臭气体收集后经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尾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的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厂区内应严格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废催化剂、有机酸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6747t/a、NH3-N0.0588t/a、SO26.715t/a、NOX2.9931t/a、VOCs0.072t/a。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环保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8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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