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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4日,**市窟窿别河治理工程施工第5标段:经查,****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建造师孙丰林参加**市窟窿别河治理工程施工第5标段投标时,其担任项目经理的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片区配套工程因工程停建虽未开工但已中标,又利用同一个项目经理参加另一个工程并中标,虽****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市窟窿别河治理工程施工第5标段投标前将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片区配套工程的项目经理调整为王梁,判定其中标有效,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及建造师本人进行行政处罚。经我局开会研究,****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市窟窿别河治理工程施工第5标段中标金额(656.4197万元)0.5%罚款的行政处罚,金额为3.2821万元。同时根据《**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系统中扣3分。对建造师孙丰林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水罚〔2024〕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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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