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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新能源汽车智慧充电桩项目(一期)设备新增设备”澄清通知
我公司代理的“**市新能源汽车智慧充电桩项目(一期)设备新增设备”,现澄清通知如下:
1.原评分办法商务标部分第二条 技术性能指标中4.所投充电桩(终端)待机状态下输入电源电压不于 36V 的得 2 分,不满足不得分。现修改为:4.所投充电桩(终端)待机状态下输入电源电压不大于 36V 的得 2 分,不满足不得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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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