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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作以下补疑:
原招标文件中“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证书或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现修改为:“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证书或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等),(业绩时间以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为准)”。
因业绩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川建标发[2021]327号)文件第 6.9.2 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二十一条规定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不受15日延迟开标期限限制,请各投标单位严格按招标文件及补遗编制投标文件,原开标时间不变,正常开标。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 标 人: ****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