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采购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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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检验试剂采购
品目

货物/物资/医药品/病人医用试剂/其他病人医用试剂

采购单位 ****
行政区域 **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20日 17:09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更正日期 2024年08月20日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小郭
项目联系电话 0595-****6988
采购单位 ****
采购单位地址 **省****镇社山社区59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许先生,0595-****8153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地址 **市**县**镇**路37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小郭,0595-****6988,****@163.com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检验试剂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将第一章 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5.2特定条件: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采购人要求的特定条件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更正为: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采购人要求的特定条件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将专项附件: 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

三、最低评审价法和成交候选人推荐

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无

更正为: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项目

适用对象

比例

描述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15.00%

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标的一览表》(如有多品目的“标的名称”须逐条填列)中规定准确填写,“制造商为(企业名称)”应准确填写对应的企业全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应明确填写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填写,将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文件、《****财政厅****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 号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小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和戒****监狱****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报价享受15%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其报价享受15%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该评审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注:1、依据本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经发现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省****镇社山社区598号

联系方式:许先生,0595-****81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县**镇**路379号

联系方式:小郭,0595-****6988,****@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郭

电 话: 0595-****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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