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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省巨灾防范工程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电磁设备采购分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京核****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花园路2号1号楼1105
被投诉人:******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省**市高****商务中心1号403室
当事人:****地震局
地 址:**省**市**区长**路558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 址:**省**市**区寿春路2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非法获取证明材料。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