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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80096-1 采购人(全称): ****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区教育系统空调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后附分项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日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成 3.2 履行地点:****教育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运输方式:采用汽车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3.2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61b10a3f9bcb47a292cdc282e977710d ****080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公司**路支行(****:800********8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后,分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 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832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一年后付款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项目整体质保期八年,其中“1P 挂机分体式空调(变频)”、“1.5P 挂机分体式(变频)”、“2P 挂机分体式空调(变频)”、“2P 柜机分体式空调(变频)”、“3P 挂机分体式空调(变频)”、“3P 柜机分体式空调(变频)”、“5P 柜机分体式空调(变频)”、“5P 嵌入式分体式空调(变频)”质保期八年。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的产品维修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空调完**装并正常使用三个月后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采购人。 (2****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组织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学校人员等至少 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依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收货清单对产品数量验收,现场对所供货物进行抽查并结合出厂合格证、节能(环保)证明、3C 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纸质资料对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完成整改后(3 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5.3.2验收内容: (1)验收时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对数量、颜色、包装、型号参数、质量、品牌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 (2)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采购人将对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按照采购需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在上述验收中,若发生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5.3.3验收合格标准: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出具项目验收合格书:(1)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2)实际交货数量与采购需求一致;(3)安装调试后达到使用要求;(4)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并与供货商承诺一致;(5)所供货物均具备合格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6)所供货物符合 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GB/T 19232-2019 《风机盘管机组》相关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 (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 (3)如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将有权扣除相应合同价款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中标人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投标投标文件履行合同义务;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3)中标人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更换,更换后还不合格的,不合格部分不予结算。如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按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五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做为违约金。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8月2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产品运输及保管: 11.1.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1.1.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验收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1.1.3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要求,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1.1.4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中标人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2交货要求: 11.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 11.2.2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须符合 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相关标准。 11.2.3中标人交货并安装完成后,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节能(环保)证明、3C 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移交采购人。 11.3安装要求: 11.3.1中标人须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两日内完**装。 11.3.2中标人须加强产品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卸货、安装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11.3.3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的人员,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等工作。 11.4售后服务: 11.4.1提供 7×24 小时的维修服务受理。 11.4.2 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定期维护要求及时响应。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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