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采购第1标段澄清答疑更正文件(第1次)
| 项目名称 |
**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采购第1标段 |
项目编号 |
**** |
| 招标人 |
**** |
招标人地址 |
**省**市**县**街道乐行**侧、S202线西侧4幢3楼 |
| 招标联系人 |
华志韬 |
联系方式 |
181****9563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市**县世纪大道与****广场****中心四楼 |
|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
杨工 |
联系方式 |
0558-****236 |
| 澄清答疑更正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项目编号:BZGY2024GC578)澄清修改如下: 1.删除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中“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招标文件规定负偏离的,投标无效。” 2.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9.本项目合同须报行业主管部门见证。” 3.第三章评标办法监理大纲评审标准备注中“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修改为“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标评审其他“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评审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2第8条。”修改为“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评审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2第6条。” 5.删除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0.1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投标费率不得超过 0.9%,否则投标无效。此报价为完成以上工作所有内容的所有费用。监理费率作为合同签订及结算的依据(监理费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如超过两位的直接舍去,如 0.817%按 0.81%计;若不足两位,末位默认为零,如 0.8%按 0.80%计)。监理费率不再因工期的调整而变动。” 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补充条款中“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换,以上管理人员确因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换,以上管理人员确因身体健康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更时”。 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补充条款中“如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向发包人支付人员违约保证金 50 万元/人次;”修改为“如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向发包人支付人员违约金50万元/人次;” 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补充条款及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若工期延误,属中标人责任的,委托方有权索赔,索赔金额为每延误一天工期,处以 1 万元的罚款。”修改为“若工期延误,属中标人责任的,委托方有权索赔,索赔金额为每延误一天工期,中标人需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2024年8月19日 |
||
|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变更标书代写 |
|||
| 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变更标书代写 |
|||
| 开标时间变更标书代写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变更 |
|||
| 招标人(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
****已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发布。 |
||
| 备注 |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