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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权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逾期,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 潘继芹 |
陶江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双江县**乡水泥厂 |
双国用(2003)字第550号 |
土地面积:177.16平方米 |
住宅 |
| 潘继芹、陶晓聪 |
陶江华 |
房屋所有权 |
双江县**乡水泥厂 |
双江县房权证城房所字第2310号、双江县城房共字第1713号。 |
建筑面积:住宅48.82平方米,厨房27.47平方米。 |
住宅、厨房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社区****政府大楼副1楼)
联系电话: 0883-****945
公告单位:******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