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试行)》(川医保规〔2021〕22号)要求,对评估合格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进行公示,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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