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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公民,批复,DOC,其他 | 发文日期:2024-07-03 |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24-07-03 |
| 2024-07-03 | 废止日期:|
| 无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司:
你公司报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查,你公司符合劳务派遣经营机构资格条件,同意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
本批复有效期三年(2024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你公司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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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