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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日,我司与**市******公司(中****公司灌**5万吨级航道整治工程导堤施工项目DD-SG2标段项目承建单位)、**鸿****公司三方签订了《****开发区疏浚弃土处置项目合同》,因**市******公司、**鸿****公司迟迟未组织开工,根据合同第[二]条工期要求规定,“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程量”、第[八]条违约责任规定,“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十]条乙方、丙方的权利义务第2小条规定,“丙方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施工,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弃土运输方量”,**市******公司、**鸿****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土方处置,从即日起终止该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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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