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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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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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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160.00 | ||
| **区第四次**文物普查为**区辖查对象包含**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及文物线索,重点普查对象为目前已认定的118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约10处文物线索(具体以实际普查为准)。供应商须在7个月内完成主体工作内容,由于第四次**文物普查的标准和实施要求,后续需持续补充完善文物信息和本体情况,因此需供应商提供3年的后续配合服务。工作要求包括:1.根据《第四次**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制定表格,填写表格,并按要求完成**区**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信息梳理和核实为重点,若有勘误,则提出修正建议,提供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参考。3.已挂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以重新复查为重点,登记信息包括明确文物名称,记录其构成、类型、年代、地址、所有人和使用人,保存状况、使用情况及文物简介等,在此基础上,做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采集、储存与汇总,建立档案。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4.将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与历史建筑名录、行业类文化遗产名录作为第四次**文物普查重要线索,纳入普查实地调查范围,并进行资料采集,建立档案,推荐认定。5.根据**区第四次**文物普查成果,对调查、登记新发现的文物线索进行推荐,对真实性遭受严重破坏或不存的文物提出调整,“认定一批,调整一批”,经专家技术论证、行政审批等相关程序后,重新核定公布**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名单及具体保护措施和及第四次**文物普查新增文物名单。6.****宣传部、党史办、军人事务、各镇提供的线索,对**区革命遗址开展调查工作,对于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革命遗址,依法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