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段棚改建设项目是我县重点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实施,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县****段棚改建设项目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项目拆迁范围为:**县****段棚改建设项目规划片区道路中线两边各16米(道路红线30米外扩2米,转角等特殊地段以实际测量为准)以内的房屋及建筑。具****政府通告为准。
第二条(补偿安置方式)****段棚改建设项目分货币补偿和等价置换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等价置换后超出和不足部分利用货币进行相互补差。
第三条(征收人)项目****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人)。
征收人负责项目征收、实施期间的群众组织工作及矛盾问题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人)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
第五条(停办手续)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征收区域内所有房产、土地、工商、税务、户籍等涉及增加补偿费用的有关手续。
第六条(入户调查)由征收人具体负责,评估机构参加,自然**、住建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征收人入户调查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从入户调查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在30日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与补偿相关的各种证件资料。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征收人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期补偿数额据此确定。
第七条(评估)项目入户调查、本方案明确需要由评估确定补偿依据的、进入依法征收阶段需要提供评估报告的工作,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体负责。协议征收期间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本方案制定的标准执行。
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通告之日为估价时点进行初步评估,初步评估结果须在入户调查后的约定期限内完成并向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签约期限) ****政府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逾期则进入依法征收或者其他强制程序。
二、征收补偿
第九条(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的,由征收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其合法土地和房屋,按照下列项目及标准进行补偿:
1.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3000元/㎡;
2.****基地补偿标准:2900元/㎡。
3.房屋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位价格×被征收房屋的实测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单位价格
| 结构成新 | 重置成新单位价格 |
| 框架结构或者八成新以上砖混结构 | 1400元/㎡ |
| 五成新以上八成新以下砖混结构 | 1200元/㎡ |
| 五成新以下砖混结构或土木结构 | 1000元/㎡ |
4.其他构筑物、附属物及装修等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5.前期已按规划退让到位的土地,对具有合法手续的给予补偿,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等价置换实物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实物等价置换,在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签订安置协议的,给予等价置换实物安置。
(二)选择等价置换的地点为蒲****公司**楼盘(****段、**尚苑有关房源)或蒲****公司开发楼盘(东环路与**路十字西北角),置换单价不高于置换楼盘的市场均价,最终以《置换小区楼盘公示表》为准。
(三)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与安置房置换费之间的差额,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被征收人完成购房补差。
(四)等价置换选房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被征收人签约顺序为准。
第十一条(住改商营业补助费)
(一)属于改变土地用途住宅改商业,具有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连续经营3年以上、**路沿街主干道两侧的征收房屋,商业用房面积只认定一层,按照进深不超过7米的原则确定面积。
(二)认定的商业经营面积,除享受正常的土地房屋货币补偿外,给于认定商业面积一次性13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第十二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等价置换的房屋为现房的,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m2/月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等价置换的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m2/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交付后,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m2/月。
第十三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及等价置换的房屋为现房的,搬迁费用为1000元/户。等价置换的房屋为期房的,搬迁费用为2000元/户。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5万元;
(二)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3万元;
(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的处理)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征收补偿部门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应协商解决租赁事宜。
第十六条(产权争议的处理)被征收人产权存在争议的,****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违规建筑的处理)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拆迁范围内,未经批准而实施**、扩建、改建(以航拍图或者实际调查为准)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但在协议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以给予人工费、材料费补助,补助原则上控制在成本以内,具体由征收人认定后公示。
(二)逾期不签订协议的,****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逾期不拆除的,****法院强制拆除。
(三)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未经批准实施**、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基地建设的房屋、超过批准时限和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以及其他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三、依法征收
第十八条(征收决定)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等价置换实物安置,由依法****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等补偿要素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政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法院强制拆除;
(二)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自然**部门审核、****政府批复后,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
(三)针对危房,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罚则与救济
第十九条(假证的处理)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所签协议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未经批准突击抢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的,相关协议条款无效。
第二十条(错误登记纠错)被征收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征收人认为登记发证行为有误的有权建议登记发证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决定是否撤销或进行更改,并将调查结果回复征收人。
第二十一条(约定自救拆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放弃室内物品,****县政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应交回所取得的全部奖励,并赔偿因拒不搬迁所增加的整个征收区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二条(特殊房屋报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人报告,依据本方案规定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被抵押;
(二)已出租;
(三)被查封;
(四)权属有争议;
(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继承或遗赠纠纷;
(七)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征收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送达方式)征收决定、评估报告、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安全防范)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六条(权益保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本方案解释权归征收人,未尽事宜,由征收人解释。
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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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