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服务中心、****中心、****中心:
根据《****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联系人:陈承疆,联系电话:187****5591。
**** ****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
2024年**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为发挥集中育秧设施在抢农时、育壮苗、防灾害、降成本、增产量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推动粮食产能提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实施要求,2024年在**市**(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1个。大棚使用上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用于蔬菜育苗、油菜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
二、建设内容
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叠盘暗化出苗车间等专用设施,及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水稻精量播种流水线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三、资金使用
(一)支持对象。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农场、******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助标准。对列入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项目,按照中央财政分档分类和“双限”标准,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本次省级财政下达给**市补助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资金为73万元,对应分档为“服务水稻**面积大于3000亩”,分类为“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获得补助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对温室大棚的补助。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四、工作安排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实施主体**或改扩建设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要加强与自然**、水利、电力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协调解决好项目建设相关的用地、用电、用水等问题,扎实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当组长,市农业农村局、****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省里安排的目标任务,建设主体服务**面积要大于3000亩。各乡镇对承担的建设主体进行摸底,申报主体于8月30日之前提交申报书。市农业农村局初步审核后,确定1个实施主体在网站进行公示。
(三)做好建设实施。实施主体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建设的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要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基本完成主体设施建设工作,2025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水稻**育秧面积3000亩以上。
(四)做好核验兑付。项目实行市级核验制度。****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施主体设施建成后提出的核验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重点核验项目补助的合同、清单、发票等有关佐证资料。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验收材料要满足上级验收要求,项目需****公司的决算审核报告。提供的正式发票不得少于财政补助资金。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央财政分档分类和“双限”标准,向实施主体拨付80%的补助资金,其余20%资金在后续开始集中育秧时,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相关乡镇要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指导服务。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建设主体积极推进农机与农艺融合,应用优质种子(苗)、水稻机插叠盘暗(化)出苗技术及机插机抛等配套关键技术,提高技术到位率与农业生产效率。要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供插一体化服务,最大限度发挥集中设施利用率。
(六)严格风险防控。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空闲期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七)加大宣传引导。采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方式对集中育秧增产增收优势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集中育秧的认识;同时对集中育秧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进行总结和宣传。2024年11月底前将项****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
附件:1.2023年**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2.**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示范文本
3.**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样表)
4.**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各乡镇****服务中心、****中心、****中心:
根据《****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联系人:陈承疆,联系电话:187****5591。
**** ****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
2024年**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为发挥集中育秧设施在抢农时、育壮苗、防灾害、降成本、增产量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推动粮食产能提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实施要求,2024年在**市**(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1个。大棚使用上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用于蔬菜育苗、油菜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
二、建设内容
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叠盘暗化出苗车间等专用设施,及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水稻精量播种流水线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三、资金使用
(一)支持对象。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农场、******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助标准。对列入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项目,按照中央财政分档分类和“双限”标准,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本次省级财政下达给**市补助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资金为73万元,对应分档为“服务水稻**面积大于3000亩”,分类为“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获得补助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对温室大棚的补助。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四、工作安排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实施主体**或改扩建设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要加强与自然**、水利、电力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协调解决好项目建设相关的用地、用电、用水等问题,扎实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当组长,市农业农村局、****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省里安排的目标任务,建设主体服务**面积要大于3000亩。各乡镇对承担的建设主体进行摸底,申报主体于8月30日之前提交申报书。市农业农村局初步审核后,确定1个实施主体在网站进行公示。
(三)做好建设实施。实施主体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建设的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要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基本完成主体设施建设工作,2025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水稻**育秧面积3000亩以上。
(四)做好核验兑付。项目实行市级核验制度。****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施主体设施建成后提出的核验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重点核验项目补助的合同、清单、发票等有关佐证资料。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验收材料要满足上级验收要求,项目需****公司的决算审核报告。提供的正式发票不得少于财政补助资金。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央财政分档分类和“双限”标准,向实施主体拨付80%的补助资金,其余20%资金在后续开始集中育秧时,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相关乡镇要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指导服务。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建设主体积极推进农机与农艺融合,应用优质种子(苗)、水稻机插叠盘暗(化)出苗技术及机插机抛等配套关键技术,提高技术到位率与农业生产效率。要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供插一体化服务,最大限度发挥集中设施利用率。
(六)严格风险防控。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空闲期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七)加大宣传引导。采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方式对集中育秧增产增收优势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集中育秧的认识;同时对集中育秧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进行总结和宣传。2024年11月底前将项****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
附件:1.2023年**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2.**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示范文本
3.**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样表)
4.**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