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2小时前 | 公 开 人:****临时管理人 | |
| 联系人: 李龙阳 | 联系方式: 177****4371 | 报名截止时间: 2024-10-16 18:00标书代写 |
**** 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4年6月24日,****人民法院决定对****(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预重整, 并于2024年8月1日指****事务所、******公司****公司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机构)。
为尽快推进预重整程序,****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预重整投资人,****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创造条件。具体招募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前身为******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5日,由牛怀清等16人共同出资设立,首次出资1,377,000.00元。2012年整****公司,股本变更为50,000,000.00元。后经增资扩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52,000,000.0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9570K;类型:****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牛怀清;注册资本:152,000,000.00元;住所:河****开发区。2014年8月8日公司股票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股票代码:830955。
经营范围:新能源与微电网设备及系统集成、高低压开关柜及成套装置、****电站、高低压电器元件、高低压节能设备、配电箱、动力箱、自动化控制设备、智能配电系统设备、电子式电度表、交直流电源设备、充电桩、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通讯及网络系统集成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电力设备安装及修试、电力工程施工、电站运维;售电业务;从事计算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环保、电气等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券****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在册股东437名,其中法人股东18名,自然人股东419名。
****公司曾获得国****教育中心 、**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省企业管理十佳创新单位、**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市纳税A级企业、清****基地、**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心、******研究中心等荣誉。
(二)资产负债情况
1. 资产情况
经初步审计,截止 2023 年 12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约4.6亿元,其中:货币资金0.07亿元,应收票据0.03亿元,应收账款0.18亿元,应收股利1.62亿元,其他应收款0.18亿元,存货0.02亿元,长期股权投资2.23亿元,固定资产0.22亿元,无形资产0.01亿元等。
2. 负债情况
经初步审计,截止 2023 年 12月 31 日,****公司负债总额约3.75亿元,其中:短期借款1.91亿元,预收账款0.40亿元,应付职工薪酬0.32亿元,应交税款62.94万元,应付利息0.31亿元,其他应付款0.40亿元。其他流动负债0.029亿元,预计负债0.38亿元。
二、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意向投资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预重整投资,并能够出具相应的资 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需以一个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招募和遴选,并需明确牵头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当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牵头意向投资人作为联合体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联合体参与招募和遴选的各项工作,一经确定后,未经许可不能更换。牵头意向投资人未通过,初步审查或未经许可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五)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含经认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不具有其他根****法院要求不适宜参与重整投资的其他情形。
(六)同等条件下具有债务人所属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优先。
三、投资方式
意向投资人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重整投资。具体投资方式根据投资人意向确定。
四、预重整招募流程
(一)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4年10月11日前将报名材料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一式八份提供,每份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装订成册,并将报名材料的电子版拷贝至保密U盘,一并现场提交或邮寄至辅助机构指定地址。报名截止日前,意向投资人应将报名材料加盖公章并扫描后以PDF文件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的邮箱。报名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报名期限。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龙阳135****8555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三)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附件1)及报名承诺函(附件5)。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应当提交股****公司****机关决议(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如意向投资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提供基金辅助机构的背景情况介绍。拟在实施投资过程中新设SPV作为持股平台的,简要说明拟新设SPV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设立方式等。
4.如为联合体参与报名,需要提供联合体内部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或签字捺印),介绍各自角色、权利义务、分工及职责等情况,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意向投资人,由牵头意向投资人负责提交报名材料、支付保证金、投资款等。辅助机构的相关通知等发送至牵头意向投资人,即视为已通知联合体投资人。
5.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6.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意向投资人若存续三年以上,应当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存续三年以下(含),应提供全部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存款证明等。
8.载明意向投资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送达信息的文件。
9.同意****公司情况予以保密的承诺函(附件4)。
10.意向投资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证明材料。
11.辅助机构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材料。上述报名材料每份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装订成册,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如为联合体报名的,上述报名材料每份均应加盖全体联合体成员的公章和骑缝章装订成册,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意向投资人未按照辅助机构的要求提交完整准确报名材料,且不予补正的,辅助机构有权不予接收,视为意向投资人撤销报名。
(四)缴纳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在报名时应缴纳尽调保证金200万元(保证金缴存期间不计付利息)。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重整投资。意向投资人可联系辅助机构对接保证金缴纳事宜。
(五)尽职调查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在报名期限内,自提交报名材料并支付尽调保证金之日起,意向投资人即可以自行或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公司积极配合提供资料、接受访谈。意向投资人自****调查所需的一切费用。
意向投资人应当于2024年10月16日前,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方式向管理人正式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用印且密封的《重整投资方案》。前述提交期限届满后,若意向投资人存在程序性事项的时间需求,辅助机构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期限。
(六)确定投资人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将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后续应当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000万元,若未按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辅助机构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七)保证金的处理
1.对于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缴纳的保证金。
2.意向投资人应自收到投资人确认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辅助机构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拒绝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或与其他意向投资人串通的,辅助机构有权没收预重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并取消其预重整投资人资格。
****公司****法院裁定批准后,预重整投资人不按约参与重整程序,****公司被宣告破产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公司仍有损失的,投资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费用。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构成辅助机构对意向投资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对有关情况的描述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
(二)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在****公司预重整时,除参考本公告外,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
(三)意向投资人自行负担参与本次招募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未投资成功或虽确定为投资人,但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辅助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意向投资人向辅助机构递交报名意向书、重整投资方案或向辅助机构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接受招募公告各项要求,****公司的资产负债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本招募公告由辅助机构编制并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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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