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5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大学第四次**中药**普查**省标本存放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大学第四次**中药**普查**省标本存放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59.95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7号
被投诉人:****交易中心
地址:**省**市**区雁兴路68号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丰产路街道黄河路125号15层D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23日收到的******公司对“****大学第四次**中药**普查**省标本存放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要求供应商所属行业必须为制造业,经查证,中标供应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中标供应商所投“腊叶标本存放柜(核心产品)”生产厂家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制造业,中标供应商存在未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形,应重新计算报价分值。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规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制造业”,并未要求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必须为制造业,而是要求供应商应对照制造业划型标准,判断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是否属于制造业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未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所投“腊叶标本存放柜(核心产品)”生产厂家没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因此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前述证书并非该生产厂家所有,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投其他产品生产厂家的前述证书均为非制造业证书,不应得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认证体系”规定:“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3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未要求供应商具有与制造业相关的前述证书,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前述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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