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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教育****学校科教城校区搬迁服务类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粤****公司
地址:**市**区**南路36号122自编108(C380室)
法定代表人:胡德春
被投诉人1:****学校
地址:**市**区长福路173号
被投诉人2:****中心
地址:**市**区天润路33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华粤****公司就“市教育****学校科教城校区搬迁服务类项目(一期)”(项目编号:****)现场踏勘等问题于2024年6月14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本机关于7月17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请求:本机关已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相关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