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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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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4)1212**地铁2号线南延线、4号线、9号线、10号线125处地上罩棚商业空间整体出租(租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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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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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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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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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地铁2号线南延线、4号线、9号线、10号线125处地上罩棚商业空间整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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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王曦铭,联系电话:188****9356。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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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所有(出租)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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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区 |
**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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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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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件名称 |
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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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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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4)1212**地铁2号线南延线、4号线、9号线、10号线125处地上罩棚商业空间整体出租(租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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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地区 |
**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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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价格(租金) |
189.22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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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3年,每年4个月免租期(11月末至次年3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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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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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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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平方米) |
187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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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付,上打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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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平及附属设施 |
一般装修,有给/排水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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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调整方式 |
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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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金支付要求 |
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履约金47.31万元,装修押金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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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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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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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详见附件《**地铁2号线南延线、4 号线、9 号线、10 号线 125 处地上罩棚商业空间出租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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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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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189.22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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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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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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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王曦铭,联系电话:188****9356。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装修押金。沈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在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不了解《**地铁罩棚商业空间租赁合同》交易条件、经营品牌或业态调整、预期经营利润亏损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地铁罩棚商业空间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5、承租方须认可便民服务罩棚无法提供冬季供水,承租方需自行解决。 6、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同意并认可本项目附件材料中《**地铁罩棚商业空间租赁合同》条款内容,并承诺按照此条款执行,不得以未看到本附件合同为由,拒绝签署,拒绝办理租赁手续,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已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意向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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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携带符合以下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查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响应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政府市场禁入期间(需提供承诺函); 3、有较强的品牌意识,有完善的品牌运营管理流程及标准(需提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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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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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47.3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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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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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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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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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原件,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服务费后原路径返回承租方。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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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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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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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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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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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元)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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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元)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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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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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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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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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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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地铁2号线南延线、4 号线、9 号线、10 号线 125 处地上罩棚商业空间出租明细.pdf **地铁罩棚商业空间租赁合同.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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