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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2024-08-30
| 项目名称 | ****年产4万吨岩棉项目 |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省****工业园****工业园中央路第52号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120 |
| 建设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宝会 |
| 联系人 | 孙英彩 | 联系电话 | 133****5599 |
| 项目投资(万元) | 4.5 | 环保投资(万元) | 4.5 |
|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 2024-08-30 | ||
| 建设性质 | 改建 | ||
| 备案依据 | 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00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中全部。 |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省****工业园****工业园中央路第52号,****中心经纬度:123°42′3.53″,42°6′45.72″行业类别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年产4万吨岩棉项目环评报告书》在2017****环保局以铁市环审函[2017]20号审批通过。铁县环审函[2021]007号验收。2018年通过《**泰**棉****公司验收监测报告》。 ****环保局2017年审批的《****年产4万吨岩棉项目环评报告书》及2018年所做的《**泰**棉****公司验收监测报告》中固定污染源排放口均为5个。即: DA001: 1号车间熔化炉产生的废气经25米高排气筒, DA002: 1号车间集棉、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20米排气筒 DA003: 1号车间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20米排气筒 DA004: 2号车间熔化炉产生的废气经25米高排气简 DA005: 2号车间集棉、固化及后处理产生的废气经25米高排气简 由于生产实际中1号线的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距离 1号车间集棉、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桶较远,所以在1号线的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另设一个20米高的排放桶,同时设置了袋式除尘器,近几年始终按照6个排气筒检测。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等相关技术要求,按照《环监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组则(试行))(现监 [1996] 46号 ( 环监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 (源))(GB155621-2020 设置了环保标志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环境保护设施实行有效的管理,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文件要求。****重新将DA006,2号车间切割工序20米排气筒申报并变更。变更后的污染物排放口及监测孔设置情况如下: 一、废气排放口及监测孔 DA001: 1号车间熔化炉产生的废气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设置标识牌,排气筒设置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1996)中相关规定。 DA002: 1号车间集棉、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20米排气简排入大气。 DA003: 1号车间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20米排气筒排入大气。 DA004: 2号车间熔化炉产生的废气经25米高排气简排入大气。 DA005: 2号车间集棉、固化及后处理产生的废气经25米高排气简排入大 气。 DA006: 2号车间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20米排气筒排入大气。 | ||
| 主要环境影响 |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 | ||
| 废气 | 有环保措施: 2号车间切割工序中废气(粉尘)采取袋式除尘器措施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至大气中 | ||
| 承诺:**** 刘宝会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 刘宝会 承担全部责任。 | |||
| 备案回执: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202********100000003。 | |||